工程结算价=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额,合同价款调整额主要由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所决定。因此,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处理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最终业主能否控制造价和承包商能否盈利。 承包商高价结算的四大来源——变更、签证、索赔、调价中,目前国内多数项目在施工合同中业主通过设定严格的调价条款就可把价格调整这条路给堵死;同时业主利用手中的审批支付权可以充分控制承包商的不合理索赔,另一方面由于国内大部分承包商自身不能做到完全履约,索赔的理由也不充分;故变更、签证的控制就成为业主造价控制的最后一个豁口;同时也是项目效益来源的一条捷径。
在工程变更管理实践中,工程变更生成的主观因素可控性较差,一些不合理工程变更甚至恶意工程变更一般均由主观因素引起。因此,主观因素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控制的重点和难点;同时也是项目效益来源的一条捷径。 工程变更虽然种类比较多,发生原因也形形色色,但从本质上表现为价与量的变化。 三、工程变更定义和范围 3.1工程变更定义 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决定发包人在招投标阶段所确定的方案往往存在某方面的不足。随着工程的进展和对工程本身认识的加深,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常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工程的范围、技术要求等进行修改,形成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当合同状态改变时,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所采取的对原合同文件的修改与补充的一种措施。 3.2工程变更的范围 1、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5、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等。
2008版《计价规范》4.7.3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 其单价与原单价相同,如果工程量超过合同规定幅度,则应对单价进行调整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 当变更项目和内容类似合同中已有项目时,可以将合同中已有项目的综合单价拿来,通过换算后采用。 (3)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 1.套用单价法 如果原合同中存在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且合理、或存在已审批的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以类似项目的单价作为基础,经过综合分析后对该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合理调整后作为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 2.定额组价法 合同中没有类似于新增项目的单价或虽有但单价不合理时,由承包人根据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定额标准和相关的定额计价根据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编制新增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根据投标时的降价比率确定新增单价。 3.实际组价法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在实施某个单项工程时所实际消耗的人工、材料和台班消耗量,采用合同或现行的人工、材料和台班单价,计算直接费用,再加上承包人的管理费用和利润做出单价,以此为基础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综合单价。 4.计日工定价法 对于一些零星的变更工作,可根据计日工单价,分别估算出变更工程的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消耗量,然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相关单价来计价。 5.数据库测算法 如果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成本确定变更价款。即业主根据此解释,依据所有各投标书中相关项目的单价进行平均,作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指令性变更通常是业主或咨询工程师通过规范化的程序指令的工程变更 。 推定性变更是指由于工程变更令的确认缺乏规范化的手续,承包商在业主或咨询工程师的口头指示或默认要求下进行的工程变更。 但是由于推定性变更都是事后进行补偿,我们业主尚不能清楚认识到推定性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及其它工程的影响,从而增加了变更引起索赔和纠纷的机会 。 工程范围变更指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指令承包商完成超出其在投标时估计的施工条件的工作或超出原合同工作范围的工作的一种活动。 工程量变更是指属于原合同“工程范围”以内的工作,只是在其工程数量上有所变化。 工程范围变更一开始就属于施工索赔的范畴,因为它超出了原合同的工程范围,属于“额外工程”,应该另定施工单价。 关于“推定性变更” “推定性变更”发生的机率很高,承包商一般会寻机注意充分利用,使某些项目尽量通过工程变更的正常途径,而获得利益。而避免通过施工索赔的路径,使最终结算额大打折扣。 属于“推定性变更”的情形: (1)设计文件的缺陷。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由于设计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导致了不利的后果,则该责任一般由业主承担。但承包商应以确凿的证据和正当的理由证明,在投标时或开工之前,对于任何一个承包人,都不可能在阅读设计文件后发现该缺陷。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则索赔难以成功。 (2)业主或工程师的不适当拒绝。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商所采用的某种方法或材料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从而拒绝此种方法或材料,但事后证明工程师的拒绝是错误的,则这种拒绝构成“推定性变更”。 (3)工程师的苛刻检查。工程师的苛刻检查对承包商的施工产生了严重的干扰,超出了一般承包商合理预料的程度,则构成“推定性变更”。苛刻检查主要有过分频繁的检查、不及时的检查、采用与合同规定不同的检查方法或标准进行的检查等。 (4)没有按合同规定的变更程序。如果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的变更程序对技术规范或工作范围进行修改与变动,或通过口头指令或、非正式的同意等方式,则被认为是推定性变更。
经统计测算:工程变更的索赔次数在增量索赔中占26%左右,获得的赔偿费占赔偿总额的28%左右。在许多工程索赔中,索赔额高达合同价的10%~20%。 6.1 工程变更与工程索赔的区别与联系 6.2 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区别与联系
7.1 业主对工程变更的控制策略 7.2 业主对工程变更的控制方法 7.3 业主对工程变更的签发原则 (1)确属原设计遗漏和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必须签发的变更,应按设计变更程序进行,否则会影响到工程质量进而会影响到工程目标的实现。 (2)对非变不可的变更,要对其进行技术经济评价。对比变更以后产生的效益(质量、工期、造价)与此变更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损失,权衡轻重后再做决定。 (3)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若确需变更但有可能超预算时,更要慎重。 (4)变更中发生的材料代用应办理材料代用单,变更以后的材料应该性能更好、成本更低。坚决杜绝内容不明确、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纯材料用量的变更。 (5)设计变更要尽量提前,确需在施工中发生的,也要在施工前变更,防止拆除造成的浪费,也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6)设计变更应记录详细,简要说明变更产生的原因、背景,变更产生的时间、参与人、工程部位以及提出单位。 (7)工程变更以后的施工工艺应该个更加简洁,对总工期不产生影响。 (8)明确工程变更的责任、费用承担方式及额度,追究责任方的责任。 (9)注意变更部分是否已实施,若已实施则要注意按原图施工的拆除费以及拆除的材料、设备的回收和作价处理费。变更中某项目若取消或调减,则要扣减相应费用。 7.4 业主加强工程变更管理的基本思路及措施 7.4.1 施工图审核———把握源头 施工图审查是控制设计变更最有效的途径,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和优化,将施工图可能存在的错漏碰缺消灭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减少因设计失误引起的变更。通过这些工作,从总体上将设计变更的数量减少。 7.4.2 规范化招标投标———不走形式 通过招标答疑环节可以进一步发现设计文件中不明确的部分或错漏碰缺,以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的形式进行规定或明确。必要时可由设计单位在截标前先行发出设计变更,以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造成更大的损失。 招标文件中对设计变更的程序、处理原则、时效、免责条款等进行明确而细致的规定,为规范合同执行过程中设计变更的管理、减少争议创造条件。 7.4.3 先估价后变更———心中有数 建设单位收到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在实施前进行估价,在确认本变更不会引起概算突破的前提下,签字确认后发施工单位执行,防止因随意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加,造成不可逆转的经济损失。 7.4.4 一单一算———精细化管理 变更发生后应及时确认,因随着项目进度、工作人员的调整、后续工序将前面工作的覆盖等原因,如不及时确认将给结算工作带来极大的被动,为避免重复计算、漏算、变而不做或少做的情况发生,现场管理人员应有专人管理变更、跟踪执行,分专业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按月或季度提出动态投资控制报告,并说明与合同价、概算控制额的关系,为决策部门提供造价信息方面的技术支持。 竣工结算阶段应根据设计变更完成确认单中的变更执行情况一单一算,即一份变更就是一份结算,同时依据合同变更单价确认原则对清单外新增单价进行单价分析,及按合同确定的下浮比例下浮后进入结算总价。 7.4.5 热情服务———争取双赢 真诚帮扶承包商完善管理,积极探索成本低、效益高的施工方法,而不是一味的打压,努力帮助承包商克服因投标让利引起的利润下滑,帮助承包商走出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误区。 7.4.6 纠纷解决的良方—实事求是 设计变更处理过程中出现纠纷是不可避免的,问题是甲乙双方当事人能保持一颗平常心,以合同为依据、法规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处理变更
(1)发生的工程变更,尽量用工程变更的方式解决,而不是通过索赔的途径。因为索赔将使索赔额大打折扣,而且极容易引起业主的反感,影响承包商与业主的合作关系及承包商本身的信誉。 (2)及时确定和处理变更,主动申请变更。将出现的工程变更问题及时处理,以免将问题积累下来算总账。对于一些数额较大的工程变更,尽可能的分解或分段,减少批复的难度。承包商签约后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比当前更有效的施工方案、先进技术或者按标书的施工方法根本无法施工时,应主动向工程师提出建议,主动申请变更。 (3)及时提出书面确认口头指令的要求。没有工程师的正式指令,承包商可以不开始实施该项工程变更。对于工程师口头形式的工程变更令,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向工程师提出书面确认口头指令的要求,确认必须在7天之内。以防止”指令性变更”演变为“推定性变更”。 (4)设计修改一般会形成重大的工程变更,承包商可以在这个方面提出建议。如果符合业主的意图就可能会被采纳,由工程师下达变更指令,要求承包商实施。 (5)当变更量很大时,要抓住新定施工单价的机会。承包商要关注工程量变化到什么程度时(增加或减少)可重新确定单价。承包商要善于利用此机会弥补以前失误。 承包商如何创造变更条件,变中求利? 1、前期投标策略的铺垫 投标前分析变更的可能性,对可能变更的项目报低价,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通过变更取消该项项目或减少其工程量,承包商并未因该项目的低价受到实际的损失,通过这一方式可以提高其它项目的单价,对分析可能增加的工程量的项目还应加大不平衡报价的力度。 2、为合理的变更创造条件 对利润空间较大的项目,应想办法寻求增加工程量,对亏损的项目应创造条件减少相应的工程量甚至取消该项工作。 每一个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制定不仅要考虑技术的可行性、施工的经济性,还应结合其他分项工程,积极地为合理变更、索赔创造条件。 工程变更案例(一) 我国某高速公路在某标段土方工程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路基开挖弃土量为605 000m3,至弃土场运距为5 km。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开挖路基的弃土量为635 250 m3,且新增的弃土必须运至11 km以外的新弃土场,从而增加了承包商的费用开支。 变更要求 承包商在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中提出了2个要求:第一,开挖弃土量较工程量清单增加了5%,要求提高这部分土方的单价,即从合同中的20元/m3增至30元/m3。第二,对土方开挖量的增加及弃土运距的增加,要求工程师发放工程变更指令。 变更处理 工程师审查后认为:第一,开挖弃土量较工程量清单增加了5%,但没有超过10%,不能改变开挖单价,而应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计算。第二,新增加弃土的运距由5 km增至11 km,可予以调整。经计算共增加费用1 461 076元,为工程师和业主所接受,工程师随即签发了工程变更指令,并同意调整工程价款,此项工程变更顺利解决。 工程变更案例(二)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强夯处理工程,包括开挖土方、填方、点夯、满夯等。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按照施工合同规定,依照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工程量由造价工程师负责计量。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出现局部软弱土层,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势必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若按此方案施工,则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在向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时,必然遭到拒绝。因为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不属于造价工程师计量的范围。 乙方在分析具体情况后,向业主提出建议,将局部软弱土层进行换土施工,由于该建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合情合理,业主接受了该项建议。 其后,乙方要求业主对其口头指令进行书面确认,业主以文字形式发出了变更内容明确的工程变更指令,并在变更实施前,由甲、乙双方确定了价款。这样,承包商避免了其它的索赔,形成了合法的指令性工程变更,并获得了变更部分的利润。 下期更新丨现场签证控制工具操作要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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