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以案说法】寻衅滋事图一时之快,不曾想把自己弄成重伤

 九天御风002 2017-12-29

◆ ◆ ◆ ◆

七人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行为人在滋事过程中致己方受伤的行为定性

◆ ◆ ◆ ◆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林某在宿舍楼门锁后,跳楼出去上网,将双足摔伤,告诉老师是从上铺跳下来时摔伤的,后被老师知道实情,林某怀疑是同学赵某向老师告密,随欲找赵某质问。

 


2015年4月,林某酒后在张某宿舍和张某、李某、梁某聊天说起此事,说要去找赵某问清楚,如是赵某告密,就打赵某。经张某、嫌疑人梁某劝阻无效后,林某于晚23时左右到赵某所住宿舍门口找其质问,赵某否认是其向老师告密。两人发生争吵,后张某、梁某到现场,张某先打赵某脸部一拳,梁某带拳击手套打赵某脸部。嫌疑人陈某、李某、陆某等人在周围给林某、张某出头、助威。



赵某躲进宿舍后,张某、梁某、陈某、李某、陆某、夏某等人冲进宿舍内,有人对赵某拳打脚踢。当时宿舍已经熄灯,打架过程中,有暖水瓶爆炸声音,一会张某发现自己腹部流血,大家停止打架,走出宿舍。后经鉴定,赵某本次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张某本次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且经鉴定,张某的胸部损伤符合锐器创的特征,锐器刺入方向系自下而上,即自剑突下向上进入右心室。


经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查到在赵某宿舍有一把水果刀,是舍友戴某的,案发当时放在窗台右侧,案发后警察来看现场将刀拿走。没有证据证实案发时是否有人拿过这把刀,戴某称事后刀没有什么变化,上面也没有什么颜色。张某的伤到底是谁造成的、如何造成的已无法查实。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于2016年5月以犯罪嫌疑人林某等七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主要问题

1、寻衅滋事行为人在随意殴打他人过程中,致使己方人受伤,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 


2、存疑不起诉是否仅针对公安机关指控罪名?


分歧意见

1、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致人轻伤是指致随意殴打的他人轻伤,而不包括加害方自己受伤。本案犯罪嫌疑人一方的寻衅滋事行为未造成被害人受轻微伤及以上伤情,而是造成加害方一人受重伤。根据法律规定,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作法定不诉。


2、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致人轻伤是指致随意殴打的他人轻伤,并不包括加害方自己受伤。但本案客观上出现一人重伤的结果,但现有证据不足以查实其致伤的原因及致伤人员,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该案本身事实不清,存疑不诉是对整件案件而言的,是对公安机关认定的行为存疑,因而以公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3、本案客观上出现一人重伤的结果,但案件整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作存疑不起诉。就罪名认定而言,如果定寻衅滋事罪,则依据法律规定应作法定不起诉。从客观事实推断主观心理应为过失,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作存疑不起诉。



检方

意见

(一)“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标准是“他人”受伤而非“自己人”受伤


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七名犯罪嫌疑人具有寻衅滋事的行为,但嫌疑人随意殴打的被害人赵某不构成轻微伤,反而参与寻衅滋事的当事人林某在殴打他人过程中自己受伤(重伤二级),虽然造成该伤的原因及人员不明,但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致人轻伤是指致随意殴打的他人轻伤,并不包括加害方自己受伤,因而七名嫌疑人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标准,不应认定寻衅滋事罪。


(二)存疑不起诉是针对全案事实及证据所作出的决定而非某个特定罪名


存疑不起诉,也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审查并进行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做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具体到本案,根据伤情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林某的胸部损伤符合锐器创的特征,锐器刺入方向系自下而上,即自剑突下向上进入右下室。造成其重伤可能是多种原因:首先,不能排除七名犯罪嫌疑人中任何一人造成林某重伤后果的可能性,该七人中可能有一人在对赵某寻滋的过程中误伤林某,也即造成本方成员重伤,根据公安机关立案标准规定,此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林某的伤害后果是七名犯罪嫌疑人意料之外的;也有可能此人本意即趁乱故意伤害林某,则后果与前者相同。其次,不能排除赵某在众人对其殴打过程中使用刀具进行防卫,因此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不构罪,其他人亦不构罪,也有可能是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他人不构罪。此外,也有可能是此嫌疑人及被害人之外的其他人,那与此七人更无关系。在致伤原因及致伤人都不明确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构成何罪,因此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对本案七名犯罪嫌疑人作存疑不诉的决定,该决定是对全案事实的存疑不诉,而非对特定罪名的存疑不诉。




   处理

结果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审议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等七人的上述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存疑不起诉。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对林某等七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


文:史焱

编辑:张玉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