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红林) 日前,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地税局对破产国企实施强制扣税行为违法,撤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记者了解到,类似的案件,在国内尚属少见。承办案件的法官表示,法律要保护弱势的破产国企职工的利益。 不服强制扣税 国企破产管理人诉地税局 2011年,宁夏吴忠市宁燕塑料工业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2014年,破产管理人拍卖破产企业财产,民营企业宁夏正豪投资置业公司以2050万元拍得宁燕公司26.2亩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拍卖合同约定:拍卖财产过户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正豪公司承担。拍卖成交后,破产管理人书面将情况告知吴忠市利通区地税局。 2016年11月,利通区地税局三次向破产管理人发出限期缴税通知。11月28日,利通区地税局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依据,从破产管理人账户上强制划扣454万余元。 破产管理人认为税务机关无权对已经破产的企业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扣划税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侵害了破产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该行为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而且本案涉及的债权为担保债权,债权已经转移给央企中国长城资产公司,涉案税收先于担保债权予以扣划于法无据,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地税局强制扣款的行政行为。 法官到不动产登记局调取证据时发现,档案中有一份利通区地税局给国土局出具的说明,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未产生土地增值,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国土局据此给正豪公司办了土地过户手续而没有收缴税款。而之后,地税局从破产管理人账户强制扣缴税款。 法庭上,利通区地税局表示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地税局扣税违法 法院终审判决其撤销 吴忠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破产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因破产企业的财产变价处置而产生的税费;利通区地税局扣缴的税费是否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破产费用;应缴纳的国家税收应在破产清偿程序中的哪个环节予以扣缴。 本案中地税局扣缴的税费属于破产企业管理人在对企业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价后因财产增值而产生的增值税,并不是因变价行为本身而产生的费用,不属于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依照顺序,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养老医疗保险等,再清偿其他社保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营业税暂行条例,不能作为认定所扣缴税款属于破产费用并具有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的依据。 法院认为,在宁夏吴忠市宁燕塑料工业公司破产案件尚未进入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分配清偿程序时,利通区地税局即实施扣缴行为,明显违反企业破产法,该行政行为违法,应予以纠正。 法院还认为,利通区地税局在履行征收行为的过程中,在没有明确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前是否应优先确保税收入缴的情况下,向国土局出具材料,存在重大瑕疵,该瑕疵不能成为利通区地税局转嫁责任承担主体及超越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实施扣缴行为的事由。 2017年12月25日,宁夏吴忠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利通区地税局的税收强制执行决定。 法官观点 法律要保护破产国企职工利益 终审宣判后,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表示,宁燕公司2010年进入破产程序到现在已经8年,其间由于诸如此类的原因,导致案件迟迟不能终结,有的职工已经在等待中去世。 法官在二审开庭后表示:“破产法是对破产企业的保护。否则,破产法就没有意义了。”在法官看来,像宁燕公司这样的国有破产企业,涉及保护破产国企职工问题,法律要保护这些弱势职工的利益。 原标题:保护破产国企职工利益 法院判地税局强制扣税违法 【正哲清算】团队律师孔方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一部法律从提出、审议、表决、通过与执行,每一步都是严格的。不论何种企业破产,职工权益的清偿顺序始终排在第一位。职工,才是企业价值的创造者,将其排在清偿第一顺位也合情合理,《破产法》也是很好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本案例,为我们清算与重整工作,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经验总结。 【孔方】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业清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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