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天公开发布。《规定》明确,对于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挂牌督办。《规定》还要求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规定》首次对执法监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责权限和执法措施。她表示,《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权责边界,完善了执法依据体系,并将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实施停批土地、进行警示约谈等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措施。 根据《规定》,对执法监督中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地区,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执法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不全面 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了《土地监察暂行规定》,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魏莉华说,这些都对土地管理的执法监督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矿产资源管理的执法监督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她看来,《规定》的发布实施可以解决现有的执法监督规定不全面、不系统的问题。 “目前,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受到审计、司法、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监督,约束更多、要求更高。” 魏莉华说,特别是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对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她透露,《规定》出台的另一背景是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职责不明确,执法难的问题成为困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突出问题。 首次对执法监督概念进行界定 《规定》明确,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有进行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等监督检查职责,并可以采取查阅复制资料、询问当事人、勘测拍照录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报告上级或者告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或者登记手续、约谈、提出监督检查建议等措施。 魏莉华表示,《规定》首次对执法监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责权限和执法措施,确保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履行到位。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经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据魏莉华介绍,国土资源部作为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在部本级和部分地方开展了试点,取得了积极进展。 她说,《规定》对两项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开本部门查处的法律依据、管辖范围、流程、救济方式,以及执法证件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公开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等信息。同时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材料、程序等基本制度框架,在国土资源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根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执法查处的法律依据;执法证件持有人姓名、编号;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公开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等。 明确挂牌督办公开通报案件标准 挂牌督办及公开通报违法案件,国土资源部已经坚持多年。但是,对于哪些案件需要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规定》给予明确。 《规定》提出,对于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造成耕地大量破坏,或者非法采出矿产品价值数额巨大的等四类案件,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 《规定》同时要求,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典型案件和挂牌督办案件的案情、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对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拖延办理的,《规定》说,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发出督办通知,责令限期办理;必要时,可以派员督办或者挂牌督办。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其中包括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音像记录等,以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办错案将追究相关人员过错责任 《规定》提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即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所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对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已经立案查处,依法应当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纪律或者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等情形,并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规定》要求应当依法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给予处分。 对于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篡改案件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的等6种情形,《规定》明确,除了应当依法给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处分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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