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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运输

 军休强军路 2018-01-07

  第七章 运输

  1. 概述

  联合后方地域内的运输包括表VII-1所列的活动。维持运输控制、保持交通线畅通、保护关键接收站和转载站,以及获取东道国支援,都是在整个联合后方地域内维护运输自由的关键要求。

  2. 责任

  a. 联合后方地域协调员。联合后方地域协调员负责协调联合后方地域的全面警戒,使所有运输活动都能开展。联合后方地域协调员可能介入紧要的运输行动(特种武器、紧缺物资的运输、接收和前送,以及非作战疏散勤务),以确保在必要时有充足的、被放在优先地位的警戒力量和地区损害控制力量,用于保障作战行动。

  b. 组成部队指挥官。组成部队指挥官根据联合部队司令官的指令和准则对运输负责。他们的责任包括:为运输行动筹划、协调和提供充分的警戒。

  3. 联合后方地域运输注意事项

  在战时或危机行动部署期间,联合部队司令官应该考虑至少设立一个局、中心或小组来履行运输控制职能。在平时,联合部队司令官也应设立一个类似的机构来进行战时职能的筹划与决定,并根据需要与东道国机构协调运输事宜。联合部队司令官通常会指定一个联合运输中心管理这些活动。联合后方地域协调员应该通过联合后方战术行动中心同联合运输中心建立联系,以监控联合后方地域内的运输情况。4-01.3号联合出版物《运输控制的联合战术、技术与程序》详细陈述了联合运输和运输控制机构。

  第八章 东道国支援

  1. 概述

  有效地利用东道国支援会提高美国部队在任何战场上保持成功的战斗行动的能力。许多东道国支援能为实施警戒行动提供宝贵的支持。联合后方地域协调员和相应的下属指挥官在计划和实施联合后方地域内的警戒行动时必须考虑东道国的能力。东道国的人员和机构能够同美国人员或部队一样,频繁地遂行许多职能,而且由于他们讲自己的语言,熟悉当地习俗、地形、运输与通信网络、设施和装备,所以做得甚至比美国人更好。东道国支援的规模只受资源可获取量和美国同东道国达成资源利用协议之能力的限制。

  2. 责任

  a. 国家指挥当局。国家指挥当局,通过国务院、驻外使馆和设在使馆内的驻各国之各种工作队进行工作,负责与东道国缔结条约和协议。

  b. 地区作战司令官。地区作战司令官必须与东道国协商设施和不动产的获取与利用。地区作战司令官与组成部队指挥官在适宜时要确保对使用现有东道国支援的利用,以避免与东道国形成工作的重复。

  c. 下属联合部队司令官。下属联合部队司令官负责保证把现有东道国支援力量合并起来,摆在优先位置,以保障联合部队的需求,同时确保有合法的协议,使军事行动能充分遂行。下属联合部队司令官应成立单一的办公室充当执行机关来管理、协调东道国支援事宜。该办公室将作为与东道国的单一联络点,并解决各组成部队在寻求相同的东道国资产时发生的冲突。

  d. 联合后方地域协调员。联合后方地域协调员,与相应的指挥官及参谋部门协作,确保联合后方地域内的东道国警戒力量得到利用,以加强联合后方地域的整体警戒,并支援联合部队司令官当前和尔后的行动方针。

  e. 组成部队指挥官。组成部队指挥官负责按照联合部队司令官的指示与准则利用和运用东道国支援。当有东道国警戒力量可用时,组成部队指挥官的责任在于确保做到下列各项:

  ●专门服务于美国部队的东道国警戒力量的使用与配置要有助于防卫联合后方地域内的紧要作业或设施,并且能支援联合部队司令官当前和尔后的行动方针。

  ●美国基地和基地群防卫计划要与东道国的全面警戒计划协调一致,并对其形成补充。

  ●要将美国部队总的警戒重点通知相应的东道国司令部。

  3. 注意事项

  东道国支援通常以协议为依据,协议约定东道国在规定的条件下应提供特定的支援。协议在各不同级别签订,包括国家级、战区级、下属联合部队司令部级、军种部队司令部级和部队级。一般而言,东道国支援依具体情况有很大不同,它高度取决于东道国的作战能力及其支持美国政策的程度。

  a. 计划因素。联合部队司令官必须查明,确有把握可以收到的、东道国按其承诺能够提供的支援的职能类型和水平。在确定是否把东道国支援用于特定任务和职能上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表VIII-1所列之各个项目。

  b. 指挥与控制。美国和东道国人员指挥各自的部队,通常会相互合作或相互实施战术控制(但一般不会在对方的战役控制之下工作)。美国部队和东道国机构之间的协调程度取决于所涉及的东道国支援的类型、所处位置、战术形势、政治环境和现有的协议。美国通过当地官员或者东道国地区司令部协调其对东道国资源的控制,并依据条约或东道国协议界定控制的内容。如果没有一个常设的美国武装部队机构,指派到驻该国工作队的美国安全援助机构通常就是美国部队协调其对东道国支援的需求的联络点。

  c. 过渡时期的东道国支援。在过渡时期,诸如从非战争军事行动过渡到战争的时期,东道国支援尤其宝贵。下面是通常起始于过渡时期,然后可能延伸到冲突和/或战争之中的行动的3个实例:

  ●平民移动。对于控制和援助位于或途经联合后方地域的所有平民的疏散,包括美国的非作战疏散行动、第三国国民的移动、计划内及计划外的东道国平民的移动来说,东道国支援有重要意义。这些平民移动的详情见相应的军种出版物。

  ●接收与前送。部队的接收和开进会与平民的移动、物资的到达或运入战区同时发生。所有这些移动将需要大量的东道国支援,在港口和机场作业、公路管理、交通控制和安全保障诸领域尤其如此。

  ● 医疗救护——卫勤保障。在敌对行动爆发之前和之后,可能会迫切需要东道国的医疗卫勤保障,直到在联合后方地域建成美国的医疗卫勤保障能力。在美国的医疗卫勤保障能力建成之后,可能仍然需要大量的东道国支援,在基地运作和设施保障方面尤其如此。

  d. 东道国安全保障。许多东道国给同安全活动提供广泛的支援。特定类型的东道国安全保障见表VIII-2,并在下文中加以说明。

  ●平民警卫和劳工服务单位。这些单位通常平时就有,或在敌对行动开始后成立。平时,使用平民警卫员大都有不同程度的保留,供敌对行动开始后使用。

  ●特殊军事单位。这些单位是在平时设计的,用于执行特定的战时任务,如看守敌军战俘和保护重要的设施、器材或弹药。东道国宪兵单位也属此类,他们提供支援,但不一定分配给或完全交付给美国部队。

  ●单个军事人员单位。这些人员可被用作选定的东道国单位的补充人员,这些单位提供单个的东道国人员以支援美国部队,如朝战中韩国对美军的增补就是如此。

  ●准军事单位。某些国家的警察是准军事性的,如比利时的宪兵即是,他们以民事和军事两种身份行使职能。在敌对环境下,他们实施东道国支援具有比通常的民事警察大得多的实用性。

  ●轻步兵和警戒单位。大多数东道国使用这类单位作为他们的主要的警戒部队。他们经常既被赋予地区的,也被赋予要点的警戒任务。

  ●民事警察。这些组织在平时经常协助美国宪兵和安全警察部队,但其能力到了战时会大大减弱。根据《日内瓦公约》,民事警察被分类为非作战人员,这样,就不要求他们为己方军事单位提供任何支援。

  ●情报单位和机构

  驻在后方地域的情报组织必须用来满足联合部队司令官了解后方地域基本信息的需求。东道国组织能够提供下列各方面的战术情报:敌陆海空兵力、针对外国情报与保密部门之威胁的反情报(通过反情报支援军官)、恐怖分子意图和情报搜集能力,还可提供来自对敌战俘、难民、回归人员和威胁同情者的讯问和盘查报告的情报。

  e. 核生化环境下的东道国支援。一旦遭遇核生化袭击或处在核生化环境下,可能需要多种类型的东道国支援保障。需要东道国支援的原因,可能在于核生化补给品和/或部队有限。可以申请的某些东道国支援种类有:洗消剂、水、运水工具、核生化探测装置、工程挖掘设备或单位、洗消设备或单位。

  4. 民事人员在东道国支援中的作用

  各级司令官均可指望参与民事活动,并应使用民事人员监控那些活动和协助向东道国通报有关联合后方地域作业所有方面的信息。民事人员的努力对于美国和东道国在联合后方地域的成功合作有重要意义。在谈判东道国支援协议和条约时,他们也能提供援助。更多的指导原则见3-57号联合出版物《联合民事概则》。

  5. 公共事务

  公共事务在东道国的作用是获取全体民众的支持与理解。联合部队司令官应通过其下属指挥官和参谋部门协调公共事务,以确保所有行动相互补充。公共事务办公室筹划灵活的内部媒体和社会关系规划,以便在动态的威胁环境下支持任务的完成。经常会成立联合情报局以改善向内部受众和其他公众传播信息的状况。联合情报局同时还是新闻和媒体接触部队和提供支持的一个中心位置。详见1-07号联合出版物《联合行动中的公共事务概则》。

  6. 心理战在东道国支援中的作用

  各级指挥官都可指望参与心理战活动,并应使用心理战人员支持和利用各方面的努力,以获取联合后方地域内之民众的最大限度的合作。此外,心理战人员还能帮助查寻和鉴定本地的敌方装备、补给品、人员和通信媒体。更多的指导原则见3-53号联合出版物《心理战联合概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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