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授权发布,欢迎在朋友圈分享。本文版权归作者及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用人单位停产,劳动者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公司因自身原因停工停产,无法再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遂通知其放假。自此,双方均不再实际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公司不再发放任何劳动报酬或其他补贴,员工也不再提供劳动。双方虽然未正式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但因公司停工停产所致的权利义务的终止,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自停产之日实际解除。这种情况员工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 解读:此种解除应视为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因公司停工停产而实际解除,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在停产、停工后,未给员工发放基本工资,亦未发放生活补贴,此种情形表明公司已经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员工提供劳动条件,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应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何要关注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专为海南HR服务,分享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干货文章,实务案例,致力于提高海南HR劳动法律专业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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