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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可否这样改?法本360,非法本370

 奶油花卷 20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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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2016年写的,关于法考改革的一个观点:

司法考试改革势在必行,2016年是否成为非法本、非全日制考生最后一次考试机会,现在还不可知。作为一个普通人,我认为国家司法考试的改革有利于优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法律事业的进步,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绝对的。

就法律本身而言,法律的存在,具有着普遍性,而法官审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法官要用法律的普遍性去解决案件特殊性的问题。法官通过演绎逻辑或其他逻辑从而给被告人定适当的罪,量适当的刑,从而给当事人一个符合公平的裁判。

我们知道司法考试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而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更多的是为了实现审判中的公平正义。我们可以将世界各国审判体制大致分为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职权当事人主义,而我们知道这几种审判模式各有优缺。因此,各国也都是根据各国不同的国情采用不同的审判模式。现在网上流行支持国家司法考试改革的观点中,一提到学历的要求,就拿美国做佐证。我想这样的观点是偏颇的。我们要正视中美教育模式和审判模式的差异。我们学习西方先进的技术也好,思想也罢,关键要实质的学,而不是从形式上学。如果拿美国做佐证,我想反问一下,为什么你不学习人家的审判模式呢?所以说,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回归到社会的公平正义的问题上,而不是简单的学历要求。

当然法律人才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基础,关键的问题是什么样的人才才符合法律人才的标准。我们拿“普遍性+特殊性”的观点进行分析。

问:“全日制法律专业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都符合法律人才的标准”。

我想这个答案不是绝对的,有的法律专业的研究生通过司法考试后,在从事法律专业工作时却连基本的法律概念都不清楚。当然,这是普遍性中的特殊性,接受全日制法学教育的学生普遍具有法律素养,但是这其中也有与个人努力有关的因素。

问:“非法律专业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都不符合法律人才的标准”。

我想这个答案同样不是绝对的,有的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对法律知识系统的学习以及和原专业知识的融合,反而更具有专业优势。这同样和个人的努力有关。

因此,我认为国家司法考试改革是不是不应该把非法学专业的人一棍子打死呢?既然是对法学专业及法学生的一种保护,那么,能否采取不同的合格线呢?比如说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需要360分,而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需要370分。那么,这样是否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呢?

同理,对于非全日制学生的要求,我想,我们是否也应该用“普遍性+特殊性”的眼光去看待呢?根据我国宪法第19条的规定,国家是鼓励公民自学成才的。但是司法考试改革将非全日制学生排除在外,是否存在歧视呢?又是否违背了宪法之精神呢?

最后,我想简单阐明一下“妄议”和“批评”的区别。“妄议”是消极的,有诋毁之意;而“批评”则是积极的,有希望向好之意。任何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一个人都需要有朋友的批评和自我的批评。这个是我们要加以区分的。

祝愿我们国家在法制建设进程中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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