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股东”问题一直是困扰IPO,特别是新三板企业IPO发展的重大问题,证监会一直没有明确说法。 今天,证监会通过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对于含有“三类股东”IPO提出了明确要求: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2、“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已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3、“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 4、“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以符合锁定期和减持规则。 这是重大利好,困扰IPO的“三类股东”顽疾终于有了参考依据。 拟IPO企业和中介机构们都欢欣雀跃吧!! 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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