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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种地理标志对比总结

 醒律 2018-01-22

     地理标志是应用性较强的概念,其定义可以分为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目前,国际层面定义主要由世界贸易组织(WTO)提出,国内层面定义则由我国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三个国家部门提出,并对地理标志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中国地理标志产品服务中心对于三者之间的差异进行了比对整理,详见下表:


名称

中国地理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农产品地理标志

机构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农业部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定义

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目的

通过商标法律以注册证明商
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

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

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本质

知识产权,不涉及产品质量

便于监管、保证产品质量的角度

只涉及农产品

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标识

每个产品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每个产品专用标志

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

 

使用

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生产者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
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质量把控

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作为支撑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申报时需提供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有效期

《办法》中未规定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

 

长期有效

长期有效

       地理标志产品可以是初级产品,也可以是经过加工的产品;既可以是农业类的,也可以是工业类的。在上述我国国家部门各自的领域内又有具体的划分,其中农业部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都是农产品(广义农产品),包括蔬菜瓜果类、畜禽蛋肉类、粮食油料类、中草药材类、菌类、海鲜产品类、淡水产品类等等,其中很多已经获得国际地理标志认证,如北京“平谷大桃”荣获“10+10”中欧地理标志互认项目;质检总局的白酒、葡萄酒较多,还有海鲜产品类、淡水产品、工业产品等;商标局的蔬菜瓜果类、畜禽蛋肉类较多。总之,地理标志与农业有不解之缘,当然相应的与农民和农村关系紧密。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目前多个部门参与、相关规范纷纷出台。鉴于其均主要依托各地政府进行实施,中国地理标志产品服务中心(www.chinapgi.org)建议企业积极关注政府动态,申请相应的标识使用资格。借助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独特质量,提高自身产品品牌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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