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 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 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 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十五、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和光咨询Tel:13453168689E-mail:Zhanghaisheng999@126.com6/6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