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
2018-01-25 | 阅:  转:  |  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
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
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
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十五、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和光咨询Tel:13453168689E-mail:Zhanghaisheng999@126.com6/6
献花(0)
+1
(本文系RedHf999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