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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二十期 刑事和解知多少

 咫尺相见 2018-01-26

【案情简介】

日前,淳安县某村村民王浩(化名)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李汉(化名)砍伤。经淳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汉手部右环指、右小指离断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已构成轻伤一级;左额颞部疤痕长约6.0cm,构成轻微伤。鉴于王浩和李汉系邻里关系,为有利于矛盾的化解,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该案进行了法律援助。在多次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李汉对王浩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法院对王浩作宽缓判处。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刑事和解案件。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从本案的援助情况来看,刑事和解具有多种好处:


首先对被害方而言,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能够在最大范围内最快的解决被害人的损失赔偿问题;同时,被告人通过赔礼道歉、认罪、悔罪等方式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表示歉意,这对于抚平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伤痛也有一定的帮助。


其次对被告人而言,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则对其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于情于理于法都不为过。而且,这也有利于引导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再次对法院而言,能够提升审判效率,节约审判资源。


最后对社会而言,刑事和解能够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被害人得到了及时赔偿,被告人也得到了从宽处罚,这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有着重要作用。

【存在误区】

第一个误区: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仅在以下两类案件中可以适用刑事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另外,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还规定了关于刑事和解案件的除外原则: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第二个误区:认为刑事和解是花钱买刑。刑事和解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但也遭受着“花钱买刑”的质疑。实际上,刑事和解制度与“花钱买刑”是两个问题。以钱赎刑是钱与刑的交换,而达成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经济赔偿的方式所要表达的是对自己行为的忏悔,是对被害人伤害的补偿,更是对自己行为侵害到的社会关系的恢复,并以此来降低自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能使被害人接受并表示原谅的,应当是犯罪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而非表现这种情感的载体——金钱。


第三个误区: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不用承担刑责。这种认识是有失偏颇的。因为是否提起公诉、是否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的权力,而并非当事人之间的能够私了的内容。当然,这并不是说达成和解协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事实上,只有刑事和解的内容合法且系双方自愿达成并已实际履行,司法机关才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此,刑诉法解释第505条第1款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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