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2018-01-27 16:09 本期我们有幸邀请到全国著名财税专家贺志东教授(清华大学《税务总监》作者、复旦大学"博学"品牌《纳税会计》教材作者,曾任北京大学EMBA导师)为大家介绍新收入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切实解决我国原先准则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一步规范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财政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或"本准则")。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这一要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生效日期保持一致,以避免该类上市公司境内外报表出现差异。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为这些企业预留两年的准备时间,以总结借鉴境外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经验,确保所有上市公司高质量地执行新准则。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为这些企业预留近三年的准备时间,以确保准则在该类企业得到平稳有效实施。对于条件具备、有意愿和有能力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允许其提前执行本准则。 此次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将原先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原先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原先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等,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 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三)采用"五步法"模型确认收入1.收入确认的模式与理念 新收入准则第四条规定,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对于如何认定企业在某一时段内转移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新收入准则第11条给出了 3 个条件,满足其中任何 1 个条件,即可认定控制在某一时段内转移,从而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点转移控制权的认定,新收入准则第13条给出了企业应当考虑控制转移的 5 个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2.交易价格的确定 3.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 4.合同成本的处理 5.特定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 6.列报和披露 (四)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原先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实务需要。 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五)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欢迎收藏或关注、不然以后找不到哦! 资料来源:中华第一财税网首席专家贺志东主讲课程 供稿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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