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法哲学与法理学词源发展与关系的浅析

 仇宝廷图书馆 2018-01-28


分类:法理学论文   更新:2016/8/5   来源:本站原创

    一、“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词源发展

    事物的概念自其产生之初,并非静止的一成不变的,其内涵与外延处于动态的变化发展之中。若要准确地理解“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关系,我们必须对二者的词源发展有所了解。

    (一)“法哲学”的词源发展

    “法哲学”一词英文为philosophy of law,德文为Rechtsphilosophie。“法哲学”一词出现的历史远比法哲学这门学问悠久得多。在漫长的法律思想史中,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功利主义、社会法学派等各大法学流派无不提出了自己对于法律的深刻思考。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法学教学的新方法》(1667)中首先使用这个概念。19世纪以前,在主流的自然法思想的支配下,法哲学的讨论范围仅仅限于自然法的一般原理。从康德开始,对自然法的批判成为潮流,法学家们的研究中心转移到实在法上,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更是使用了“法律的形而上学原理”以取代“自然法原理”。胡果在其《作为实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797)一书中首次使用“实证法哲学”一词,这被认为具备了“法哲学概念雏形”。之后克乌格将德语中的Rechts(法)与Philosophie(哲学)相结合,组成了“Philosophie des Rechts”,缔造了德语的“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一词。

    1831年,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使得“法哲学”的概念得到更新,并被人们普遍接受。“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其“法哲学”实际上是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1839年,文科尼西《作为法的自然学说的法哲学》一书使其被部分学者称为完整使用“法哲学”一词的第一人。

    “法哲学”很快在整个德语区和欧洲大陆为人们所接受,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以“法哲学”为名的专着与教科书层出不穷,各自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和内容。20世纪20年代, 近代法哲学的理论体系基本确立,斯塔姆勒的《法哲学教程》(1921)成为其中的代表作,法哲学自此便专注于研究共同普遍适用的法的一般理论,成为了一门独立的法律基础理论学科。之后欧洲大陆法哲学开始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发展,逐渐影响了拉美和亚洲的法哲学理论,并传播到中国。

    (二)“法理学”的词源发展

    法理学”(Jurisprudence)一词由拉丁文Jurisprudentia演化而来,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19世纪以前,哲学为学科之王,法学还只是哲学与政治学的附属,其内部亦没有划分部门,因而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在欧洲大陆普遍接纳德国人创立的法哲学概念的同时,处在大西洋彼岸的英美学者却有了另一个选择。直到边沁和奥斯丁之前,“法学”着作侧重于探讨自然法亦即应然的法,法学家大多都由哲学家“兼任”。经验论哲学的兴起使得英国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边沁、奥斯汀等人对唯理论的法学传统产生了强烈反感,于是他们没有选用法哲学这个看似高深艰涩的用语,而是用法理学(Jurisprudence)一词去表明他们的实证主义主张。边沁所着《法理学的范围》(The limits of Jurisprudence Defined,1782)便是这种主张的代表作,该书第一次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