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大欺小,合理吗?今天,我们说的主角公司,还是黔峰公司。 还是增资扩股这件事。 而且起因还是黔峰公司的股东有异议。 这个股东异议股东叫“捷安公司”。 首先,让我们先具体了解下黔峰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
你一看上表,马上就反应过来:“捷安公司占9%,是小股东嘛,那就是要被欺负的嘛!” 真被你猜对了。就是小股东觉得自己受气。 让我们看看怎么回事: 为了这个增资扩股的事,黔峰公司讨论争执很多次,仅股东会就开了三次。 终于,在2007年5月28日,公司决定:
捷安公司想:不对啊,我是股东,我有优先认缴权,你们不买,我应该可以先外人优先买你们不买的股份啊。这样才能肥水不流外人田。 这时,半路又杀出个程咬金,就是余盛,他直接了交钱,要入股,成股东。 捷安公司越想越气愤,你们这样以大欺小,我告你们去。所以大家就对簿公堂了。 二、法院也帮不了小股东捷安公司很执拗,不见黄河不死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
三、法院是有道理的首先,股东会决议是有效的。引入战略投资者,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会同意了的。尽管,股东会是以91%的多数同意通过的,但是符合黔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我国公司法也不冲突。所以,少数还是要服从多数。 其次,捷安公司,已经使用了增资扩股的优先认购权。捷安公司已经按9%股比增持股份了。捷安公司不要太贪心了😯 再次,公司没有规定股权转让有优先认购权。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是不一样的。超过9%以后,就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了,公司没有规定股权转让有优先认购权,就没有优先购买权, 四、案例启示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自由约定优先认购权。因为,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排斥第三人竞争效力的权利,对其相对人权利影响重大,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才能享有。 2.准确认清公司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是不同的。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发生变化;其次,资金的受让方是截然不同,增资扩股资金受让方为标的公司,而非该公司的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而股权转让中的资金由被转让股权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属于股权转让的对价。 3.股权比例直接影响话语权。股东会决议,对如增资这类多数决的议案,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那也就说,股东要有一定数量的股比,才能左右股东会的决议。 参考法条:《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参考案例:1.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大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贵州益康制药有限公司、深圳市亿工盛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确权及公司增资扩股出资份额优先认购权纠纷案 2.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申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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