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的“3Q”诉讼大战 (360公司、腾讯公司) 曾轰动一时 最终腾讯公司胜诉 许多小伙伴或许还不知道 前不久,腾讯和360又打了场官司 360因为浏览器屏蔽了 腾讯视频的广告 “挡”了腾讯的财路 被腾讯告上了法庭 腾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 360旗下的世界星辉公司开发经营的 “世界之窗浏览器”软件 设置有广告过滤功能 用户使用该功能后 可以有效屏蔽“腾讯视频”网站 在播放影片时的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 (小编感觉这么引用,有广告之嫌) 腾讯认为 360的上述行为 使该公司不能 就网站影片的片头及暂停广告 获取直接收益 遭受经济损失 而360屏蔽广告的行为 提升了其用户的使用体验度 获得其商业价值的提升 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及公认的商业道德 极大地损害了腾讯的合法权益 腾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世界星辉公司赔偿该公司 经济损失480万元 律师费19.6万元以及公证费4000元 1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腾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小编看了法院的判决书 作为一名消费者 真的感到非常振奋 因为其中多次提及并支持 用户(也就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摘录几处精彩原文,提提气吧! 1 “免费+广告”的商业模式 不应是不变的 而是要顺应技术、社会及 网络用户的需要进行调整 2 在认定竞争行为正当与否时 不能仅考虑竞争者的利益 还要考虑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也需要从社会角度考量 而非仅涉及双方利益 在互联网产业下 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 即为社会公共利益 3 无论是世界星辉公司运营的浏览器 还是腾讯自己运营的浏览器 在具有广告过滤功能的前提下 是否使用、如何选择 其权利不在浏览器运营商而是用户 4 科技进步带来的成果、实惠 网络用户有权利享受它 促进商业模式的改变和技术创新 实现网络用户福利最大化 以此实现公众利益 这恰恰是市场机制的 正常运行原理和趋势 5 是否使用特定互联网产品或者服务 取决于网络用户的自愿选择 在观看视频过程中 网络用户利益的知情权选择权 是体现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行为的 重要因素 6 法律不排除、不限制、不禁止 网络用户具有选择权 意味着网络用户在浏览免费视频时 不负有观看广告的义务 判决书最后部分 这句话说得更精彩 如果经营者经营依托的 产品或者服务 确实有利于消费者 广大的网络用户, 保护该利益同时也不至于 损害公共利益 则该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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