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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丨劝阻吸烟,他人猝死,我该承担责任吗?

 孙新琦律师 2018-01-30


来源: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至道 律师

标签:视点、侵权


 

 

摘要:医生杨某遭遇了一场意外:201752日,杨某在出门搭乘公寓楼内的电梯时,发现老人段某正在电梯内吸烟,出于职业敏感,杨某劝阻老人不要在电梯内吸烟——本是出于善意的行为,却没想到引起了段某的强烈反感,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段某在电梯内始终与杨某发生语言争执,甚至下了电梯之后,二人还在楼下小区内继续争执。其后,小区物业保安前来把二人劝离,杨某离开后正常去取快递,但在其取了快递返回路过小区物业办公室时,得知老人段某突然心脏病发作而离世。

 

 

老人离世对于任何一个家庭而言都是场悲剧,段某家属在事后立即起诉至法院,主张段某虽有心脏病史,但事发当天身体并无大碍,杨某无故与段某发生争执并大声呵斥,该行为导致段某心脏病发作,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诉请赔偿金额40余万元。

 

本案的诉讼进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边是倡导文明维护公益,另一边是痛失家人值得同情,似乎从情理上都有理由;而杨某的劝阻吸烟行为与老人段某的去世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老人的死亡究竟谁该承担责任,则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热烈讨论。

 

2018123日,本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的结果再一次引起了社会的热议。

 

 

一审结果:酌定杨某补偿段某家属1.5万元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认为杨某与段某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引发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劝阻且杨某离开后,段某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的,进而认定段某的死亡与杨某的劝阻吸烟行为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故适用了《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判决杨某向段某家属补偿1.5万元。

 

该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认可了该“补偿”的结果,认为该补偿是出于人道主义的捐赠,而非因其行为过错产生的赔偿,故未提起上诉;但段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不应适用公平原则,而杨某的行为对段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故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结果: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段某家属全部诉请

 

20181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杨某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段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某没有侵害段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死亡的结果。段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原(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驳回段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即杨某无需向段某家属支付补偿金。

 

 

为何杨某行为不构成侵权?

 

无论本案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均认定了杨某的行为对段某死亡的结果没有过错,其劝阻吸烟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我国对于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是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过错的才承担责任,只有法律存在特别规定属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如高空抛物责任、产品缺陷责任等)时,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能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杨某劝阻段某吸烟而后段某死亡的情形,并不属于适用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因此如果杨某不存在过错,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上,杨某劝阻段某吸烟的行为,客观上属于正当劝阻,没有肢体冲突或不当行为,主观上杨某没有侵害段某生命权的故意,也无法预见段某有心脏病史,其劝阻行为不会必然造成段某死亡的结果,反而杨某在得知段某突发心脏病后还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段某积极施救,不存在疏忽或懈怠。因此,杨某行为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为何一审判杨某补偿,而二审予以撤销?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规定被视为法院在侵权案件之中可以适用的公平原则,即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某一损害结果发生时,即使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过错,也未构成侵权,但法院仍可以适用公平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分担损失,也就是说法院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判决由行为人补偿一部分损失。

 

本案中,一审法院即适用了上述规定,依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向段某家属补偿1.5万元。但是,上述公平原则是建立在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的,如果行为本身与损害结果之间根本无因果关系,就根本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管辖范围,也不应适用上述公平原则。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劝阻吸烟的行为合法正当,与段某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进而认定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段某家属1.5万元错误,予以撤销。

 

 

为何杨某没上诉也能改判?

 

一般而言,二审仅就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中,仅段某家属提出了上诉,而杨某没有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却超出段某家属的上诉请求进行改判,这是否符合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呢?

 

《民事诉讼法解释》3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因此,当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或损害了公共利益的,即时当事人没有上诉,二审法院也有权直接改判。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对段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因此二审法院直接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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