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 【事项描述】 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应向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由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受理。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备注 | 1 | 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 原件 | 1 | 纸质 | | 3 | 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 4 | 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5 |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记录 | 原件 | 1 | 纸质 | | 6 |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 原件 | 1 | 纸质 | | 符合“事项描述”所列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且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予以受理。 ·![](http://image109.360doc.com/DownloadImg/2018/01/3108/123525356_1_20180131081436956)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 2014〕 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22号) ·【温馨提示】 1.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按照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方法申报缴纳所得税。 2.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 3.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后,领取审批结果(《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或者《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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