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国情,并参考澳大利亚和美、英等国的有 关规定,将设有固定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但不包括水幕系统)的计算单元、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计算单元及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和 灭火系统的计算单元的修正系数(或称减配系数)K区分开列。并采纳了“当建筑物中未设室 内消火栓和灭火系统时,不应减配灭火器的数量”的专家意见,将仅设有室外消火栓而未设室 内消防设施的计算单元的修正系数K定为1.0。 7.3.3由于地下建筑场所在发生火灾时,灭火和救援均较地面建筑困难,因而本条规定地下 建筑场所可比地上建筑相应场所增配30%的灭火器,即其增配系数为1.3。本条未作修订,已 经执行了10多年。 结合近年来全国各地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经常发生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 本条对若干消防安全重点保护场所的灭火器增配系数作了明确规定,将古建筑(例如寺庙的 大殿)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定义和范畴详见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网吧 等公共场所,以及商场、超市的灭火器增配系数也定为1.3,即允许增配30%的灭火器。这是 因为在上述人群密集的消防安全重点保护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伤亡惨痛,损失严重,影响恶 劣,亟需加强第一线的灭火力量。 7.3.4在得出了计算单元最小需配灭火级别的计算值和确定了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设置点的 数目后,接着需计算出每一个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7.3.4式体现了在每个灭火器设置 点均衡布置灭火器的要求。 例如,某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Q=9A。在考虑了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和其他 设置因素后,最终确定了3个设置点,那么每个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Q=9/3=3(A)。 e 本规范要求每个设置点的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至少应等于3A。 7.3.5为便于有关人员特别是工程设计人员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本规范,并按照本规范的规 定正确地和有条理地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本条根据建设部、公安部等国家规 范主管部门和各地设计院的要求,专门规定了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程序。1997年版 的本规范第6.0.7条曾规定了10个步骤的配置设计程序,现根据本规范执行10余年的经验和 专家建议,本条给出了更为简化和便捷的8个步骤的设计计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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