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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言“税”语】“增值税进项抵扣的那些事儿”之 抵扣范围(中)“非正常损失”

 如梦风景旧曾谙 2018-01-31

抵扣这点事写了俩星期了~长篇大论的写着就是累人,大家看着也费劲~人气也不高~考虑考虑以后少写这样的~~直接说结果可能更吸引人~

        废话少说,自己挖的坑自己填完~今天继续,把不得抵扣范围中的一个重要部分---“非正常损失”聊明白~~


首先还是回顾下之前说过的内容:

进项抵扣“三步法”


一、明确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身份。

二、看抵扣凭证

三、判断是否在不可以抵扣范围

抵扣范围判断的一句真理


只要不在不可以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不得抵扣范围一览

点击开大图

总结为三类不能抵扣:

第一类:“用途有问题”。只包含上表第1栏。

第二类:“非正常损失”。包含上表的2~5栏。

第三类:“票面项目有问题”。只包含上表第6栏。

        好啦,之前咱们抵扣凭证和抵扣范围中的第一类“用途有问题”说完了。今天咱们解决下第二个问题:非正常损失


        既然是损失,这些资产在购买、生产或建设时是不知道未来将要损失的,也就是说之前都已经抵扣完了,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后就只是做“进项税额转出”了~~(除非你一直按着发票没抵扣,在“待认证进项税额”里放着,或者倒霉到还没收到发票,资产就已经非正常损失了......)

        在说非正常损失的定义之前,先看下上面表中2、3、4、5栏绿色的部分。

        2、3主要说的是“货物”和产品,相对4、5来说,2、3说的对象可以归纳为“有形动产”。这些有形动产有可能是企业的存货、原材料等,也有可能是企业的固定资产。4、5说的就是“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了。

        第2栏的意思就是购进的有形动产(原材料、存货或固定资产等)发生了非正常损失,该有形动产的进项,以及附着在其身上的劳务和运输服务的进项都不能抵扣。需要注意的是不单是有形动产自身的进项不能抵扣,劳务和运输服务也不行。但是没说其他的服务,比如仓储、搬运等等,只说了运输。虽然有可能是因继承营改增之前的政策,导致有“疏漏”,但是没有就是没有,而且没有“等”字,那么我们只需要对货物的进项、附着的劳务的进项和运费进项转出就好了。

        另外,如果购进的货物形成了固定资产,那么发生非正常损失后,转出的进项税额是根据净值计算,而非原值!政策如下:

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第3栏说的就是自己家生产或在产的货物了,不过由于是自产,那么成本中进项的来源可能就更杂了。此处总局明确了只是原材料、劳务和运输服务的进项,仍然没说其他,这与2很像。而且还单独点出了“不包括固定资产”。这个不包括的意思是固定资产折旧虽进了成本,但其所对应进项也无需转出。道理与我们之前讲“用途不可以抵扣”时一样,“三资产沾边全额抵”~消费型增值税嘛~

        第4栏的意思是不动产非正常损失了,那么购进不动产的进项是不能抵扣的。如果是自建完工的,那么耗用的“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进项是不能抵扣的。大家也知道,一个不动产对应的进项不仅仅只有这三个,还有比如工程监理、管理等等的进项。这没提,那么就不用转出了~

        其实对不动产抵扣比较熟悉的亲会发现,这三项跟2016年15号公告中第三条需要分次抵扣的进项范围是一样的,也是“货物、设计和建筑服务”这三项占比高的费用。

        既然说到不动产分次抵扣,那我就要举个例子说说:

        甲公司私建了一个库房,已建成。涉及的进项数额已经分次抵扣,已抵扣了60%,但40%的部分还未满12个月。此时被相关部门发现,由于三证不全,违反了《城乡规划法》,被命令限期拆除~

        已经抵扣的60%的进项税额肯定是做转出了,那么剩余的40%如何处理?是等到12个月了进到进项再做转出么?总局有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5号

第八条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得抵扣哦,就直接在附表五第5列把剩余的40%抠出来,不用先抵扣后转出了~

         第5栏,说的是在建工程,与4相比就是没完工能,其他的思路跟4一样,不再赘述。

       说完前面这些,下面重点就来了~~到底什么事非正常损失???

        首先当然要明确下非正常损失的定义。这个最新定义在营改增的财税【2016】36号附件一中是有的: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说内容之前我们先看下这段话的结构。是我们在税法中常见的列举,但是整句话没有“等”、“以及其他情况”之类的“兜底”词语。平时无论是学习还是执行怕的就是含糊不清的兜底词语。那就意味着只要不是上面列举的这些情形,其他的损失所对应的进项仍然可以正常抵扣。

        这段话从“以及”开始分前后两个部分。两部分的句式格式是一样的,先说损失的原因后面说损失的结果。

        先说后一部分,原因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结论是“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理解起来还是比较简单的,更何况我们一般也不去违法,因此涉及的也不多。比如上面我们举过的私搭乱建的例子~~

        在这我想再补一句,也是之前有的亲问到的:被强制执行拍卖的不属于没收。没收的所有权已经归国家,而强制执行拍卖资产所有权还是属于纳税人的。根据法释【2016】18号的三十条的意思,拍卖产生的税该谁交还是谁交的。那么被执行人都产生销项税额了,进项自然可以抵扣~~

        下面我们就好好研究一下“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先看下之前93年版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先放在这,留着对比~

        其实原来93年版是更符合增值税原理的,这些情形都会导致企业最终没有形成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然就不能抵扣了。不过现在的执行口径显然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化,更何况我国增值税税率还是很高的。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这句话还是两部分,前半部分是原因,后半部分是结果,相当于两个条件,需要都满足,不然就不是非正常损失。

        先看原因。“管理不善”,指的就是企业自身的管理原因导致,排除了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对比93年版本就非常明显。08年又雨雪冰冻,又是汶川地震,给灾区企业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甚至是毁灭性的。如果再让企业做转出补税无疑是雪上加霜。单独出政策也很麻烦,所以在08年修订《实施条例》将此处修改了,合情合理。

        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倒是不用做转出,不过不是说刮点风下点雨就是自然灾害的。比如晾晒的作为原料的粮食,要下雨该收不收,受潮长毛了;库房年久失修,漏雨导致存货变质了等等。这些并不是自然灾害,而是管理不善了。自然灾害的特征是不可预见性和人力无法抗拒性。明知要下雨还不收粮食、明知房屋漏雨还不及时修缮,那就是管理的问题了。

        那再举个例子:超市的食品过期了,霉烂变质了,属于管理不善么?不属于,这是经营不善。如果是由于保管不当,在保质期内就霉烂变质了,这才是属于管理不善。


        说完原因,下面在看下结果: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清晰干脆,没有模棱两可。

         被盗,去报案吧,至于能不能破案结果并不重要;丢失,就是没了,账上有而实际没有了~无论是真的还是编的,局里可没精力去调查,都不允许抵扣,转出吧~

        至于霉烂变质,并不等于其他形式的损毁。碎了、变形不能用了我认为这都算不上是霉烂变质。

        有些观点认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重点是在“管理不善”,也就是但凡“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进项都不能抵扣。本鹰并不认同,如果真是这样,这句话完全可以阐述为“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岂不是更言简意赅而又避免出现争议?更何况在09年开始执行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此处特意删除了原93年版的“等损失”,缩小范围的目的就更加明显。

        那本鹰就来猜测下仅剩这三个结果的原因吧。从这三个结果来看,被盗很可能破不了案,丢失更是没什么证据证明你不是虚开进来发票或是送给谁了。“霉烂变质”这个词显然是用在农产品身上比较恰当,而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本身就有较大的风险。那多开出来收购发票报了进项,再以霉烂变质为由一报损,进项如果还不转出,那是不是有点太随便了~~

        因此,本鹰认为“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潜台词并不怕你损失,而是怕你造假~~~上面咱说过,此处早已不按照是否产生销项这一原理来判断进项是否可以抵扣了。

        当然以上仅是本鹰猜测,包括在总局培训或辅导时也没这么说过,博君一笑就好了。执行起来就严格遵从“只要不同时满足上面的原因和结果的就不算非正常损失”就可以了。

        举个例子练习一下:仓库保管员抽烟导致仓库失火,存货焚毁,那么这些存货进项需要转出么?首先看下原因:员工抽烟导致的损失,说管理不善我认为没有问题。那么结果符合上面提到的三种结果么?被盗?不是~丢失?不是~霉烂变质?要说是的话估计我的语文老师怕是要跟我断绝师徒关系~所以,不算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可能有的亲要说了,万一是造假,一把火过后来掩盖存货进项造假呢?你以为谁都有胆量库存对不上就爆个油库、烧个粮仓么~(纯属虚构,不要对号入座)。那可是纵火罪哦~怕是税局还没来,公安就先把人抓走了~

        最后,再补一点。是否为非正常损失是根据业务本身直接比较“原因”和“结果”来判断。并不是按账务处理“推倒”出来的~比如有些文章写的“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损失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句显然是不对的。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与财务上的“非常损失”没有必然联系。

        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损失有很多,比如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也是营业外支出,但并不属于增值税里的非正常损失。反过来,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也不是全计入“营业外支出的”。

        “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这个计入营业外支出没什么问题。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这个在财务上应该入什么科目呢?准则和应用指南都没有直接说明,但是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有如下表述:

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二)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SO~不能再说“营业外支出就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这种话了吧~~

            留个小思考题:

            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一定属于企业所得税资产中损失的专项申报情况。这句话对不对呢?

            到此,算是把非正常损失说完了。虽然因为懒,有些没有深入的去说,也没举那么多例子,但是方法和思路应该是交代清了~还有疑问的亲欢迎留言探讨~

        好啦,今天就到这吧~下次咱们把最后一部分“票面项目有问题”的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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