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文:孙灿。 所谓勘验检查,指的是监察机关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亲临查看、了解、检验与检查,以发现和固定违法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实践中,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勘验检查,也可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从某种角度来说,勘验检查就是和时间赛跑,在各种痕迹与物品消失前将它们一一找出并固定下来,帮助调查人员去尽力还原事实真相。 无论是监察机关自身进行勘验检查,还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程序是否合规一直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关注的一个重点。一方面监督案件承办部门在使用相关监察措施时完整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勘验检查措施的使用必须要由监委分管委员或副主任批准;另一方面,通过开具监察文书,对相关材料、文书进行备案等方法,监督案件承办部门正确运用各项措施,确保调查措施安全合法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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