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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丨《左传》中的中华法文化

 Lawyer贾旭生 2018-02-04

《左传》作为中国第一部叙事详细的编年体史书,保留了大量东周前期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方面的资料。在这当中,当时法律制度的曲折发展历程,既是一个重要方面,也为后世中华法系的成型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因为《左传》所记载的春秋时代,正是中国宗法制社会开始走向“礼崩乐坏”的时期,在此背景下,新生的法律体系从旧时代礼治文化的废墟中逐步萌芽、成长。而这一曲折的演进历程也给中华传统法文化打上了深深的烙印,注入了自己的个性化灵魂。



 

族群开始瓦解 带来法律文化巨变


春秋时代最重要的变化之一,便是在社会结构方面的小共同体解体。具体而言,就是伴随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作为社会生产生活基础单元的小共同体——族群开始瓦解,进而带来了生产关系、政治制度以及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一系列巨大变革。在《左传》中,鲁国贤相子产的故事便集中体现了这一点。


一方面,他“作丘赋”,即在承认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加征军赋;另一方面,他“铸刑书”,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了成文法。而这种首创的“铸刑书”,遭到了当时晋国正卿叔向的强烈反对,认为其违反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成例,甚至称之为“国将亡,必多制”。对此子产回应道:“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谦逊而坚定地固守自己的主张。其实,作为被孔子称为“古之遗爱”的子产,他当然明白,铸刑书这种做法有违古制,对于先前的礼制文化与习惯法传统是一次重大的冲击乃至颠覆。但是正如他所言的“吾以救世也”,说到底,这种改变是为了因应时代发展带来的现实变迁,挽救当时的鲁国社会。因为正如子产面对国人“孰杀子产,吾其与之”的诅咒也要“作丘赋”一样,鲁国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已经无法再停留于族群公有共耕的井田制上了,族群组织开始解体,个人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自己的土地上,作为公共财政来源的公田开始荒芜。此时如果再不做改变,从私田征收贡赋,国家将难以为继。而与此类似,在个人于生产生活上都几乎完全依附于族群这一小共同体的过往,整个社会可以不需要什么成文法,作为紧密结合的小共同体——族群代代相承的礼制、习惯与内在压力,就足以对那些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作出适当的惩罚。但是,当族群已经开始解体,人们越来越独立并疏离于这一小共同体而进入国家这一大共同体的怀抱中,此时再固守这种“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做法,就只会给社会治理带来越来越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而为了“救世”,制定并公布具有普遍效力的成文法,便也成为无可回避的必由之路。


 

法律平等性要求的转变


而伴随这种法律自身属性的转换,法的外在特征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在《左传》中亦有鲜明的体现,其中一个典型便是时人对法最重要特性之一——平等性要求的转变。


在族群时代,由于小共同体几乎是每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血缘关系也是当然成为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所以,对于所谓“罪与罚”的看法,往往依对象的亲疏而截然不同。例如在《孟子》中,弟子万章质问为何舜成为天子后,一面诛杀四凶一面却分封“日以杀舜为事”的象于有庳,“仁人固如是乎,在他人则诛之,在弟则封之?”孟子的回答是“身为天子,弟为匹夫,可谓亲爱之乎?”其实,这种在现代观点看来近乎匪夷所思的原始儒家理念却恰恰反映了族群时代处处讲求亲亲尊尊之礼法制度的必然要求。然而,在《左传》中的春秋时代,随着小共同体的解体,这种立足于“爱有差等”的不平等做法,却开始越来越失去合法性,那些站立于时代潮头的先觉者已经开始越来越强调法的平等性。


在《左传》记载的宋国司马华弱被罢职驱逐一案中,子罕的表现便典型地反映了这一点。作为宋国司马的华弱,在王庭被自小的玩伴子荡用弓弦勒住颈脖,宋平公看到后,认为华弱作为司马竟然“梏于朝,难以胜矣”,于是驱逐了他。对于这种处理结果,作为子荡的同族,司城子罕却觉得很不公平,认为“同罪异罚,非刑也。专戮于朝,罪孰大焉”,于是,“亦逐子荡”。而子罕这种做法,虽然被后世称之为“不阿同族,亦逐子荡以正国法,忠之至也”,似乎理所当然,但在当时其实只是小共同体解体后大众法文化思想开始嬗变的一种超前反映,而非共识。因此,子荡对这种不“亲爱”的举动极为恼怒,不仅“射子罕之门”,甚至威胁道:“几日而不我从”,不惜与子罕在仕途上同归于尽,而对这个自认为“罪孰大焉”的同族,子罕后来也不得不“善之如初”。子罕这种言行中的矛盾,其实也正是转变时代社会法文化演进当中难以避免的抵牾与曲折。


 

中华法文化演进路上的“小插曲”


当然,这种伴随小共同体解体而至的法文化演进,带来的也并非都是进步,例如,它也推动了法的严酷化。


在《左传》中,周厉王因为“王心戾虐,万民弗忍,居王于彘”,而其所犯过错则是以卫巫止谤,使得“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但与之相比,后世的秦法其实更为严酷,不仅“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甚至秦昭王对于在自己生病时“非令而擅祷”的百姓也要予以处罚。及至后世,如汉武帝,更是发展到腹谤论死的地步。而周厉王之所以因为止谤而被流放,乃是因为当时的族群组织仍较牢固,根据历史学家杨宽、何兹全等人的研究,西周的“国人”与“野人”相对,野人往往是被征服族,而国人则是征服族,拥有多项政治权利,因而,即使贵为天子,厉王施行止谤之法后也很快被“国人”所惩罚。这其实也反映出了作为联系紧密的小共同体,族群组织在维护法的和缓性上也有相当的作用。而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小共同体解体后,当原来的国人逐步和野人一同沦为“百姓”乃至“黔首”后,逐渐失去小共同体制约的“王法”,在变得更加平等的同时,却也越来越严酷。



 正如有的历史学家所认为的那样,历史的进步往往同时也是人类逐步摆脱自然和社会束缚、由不自由到自由,走向自由人联合体的过程,因此,《左传》中所反映的这种中华法文化的演进历程,也许在其他古代文明中也曾普遍发生过。但我们的与众不同之处乃是,中华文明是唯一从未间断的古老文明。于是,这些演进过程中的吉光片羽,作为中华文明的精神源头,往往能脱离发生时的具体场景,以文字的形式穿越千载,作为一种文化价值标尺,对后世的法文化发展产生持续而深远的影响。而在今天,作为这份悠久文明的传承者,对于如此厚重丰富的法文化遗产,如何结合时代背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为当下法治建设服务,也是摆在每个有志于此的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作者:丁 锐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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