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离婚诉讼期间抢走儿子藏匿 南通一女子因不当行为丧失抚养权|家事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020...

 贾律师 2018-02-06



时间:2018年02月03日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严永宏 古 林


  在离婚诉讼期间,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女方担心争取抚养权会对自己不利,遂将儿子抢走后藏匿。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赵楚与被告乔娜协议离婚,两人的婚生子小晨随原告共同生活。


  2011年,赵楚和乔娜结婚。次年,在生下儿子小晨后不久,两人开始不断地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在小晨即将上幼儿园之际,为了择校的相关事宜,两人又一次产生了争执,并很快升级成了两个家庭的矛盾。于是,夫妻俩选择了分居。几个月后,乔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15年8月的一天,赵楚带着小晨到一家商场买玩具。刚从商场出来,一辆轿车突然停在他们面前。乔娜带着几个社会青年从车上走下来,一把就将赵楚按倒在地,乔娜把小晨抱上车。


  此后,赵楚再也没有见到儿子。原以为在开庭时能向乔娜询问孩子的下落,但该起离婚诉讼却因为被告乔娜无理由拒不到庭而被裁定按其自动撤诉处理。


  为了能找到孩子,半年后,赵楚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起诉离婚。然而这一次乔娜仅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人也拒绝告知乔娜及孩子的下落,2016年4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为了能找到孩子,赵楚一家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在全国不断寻找小晨和乔娜的踪迹,不敢放过一丝丝线索,然而这一切都是徒劳。孩子和他的母亲如同人间蒸发了一般,即使找到女方的亲属,不管如何软磨硬泡,他们都坚决不肯透露二人的下落。


  一年后,忍无可忍的赵楚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终结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并要求婚生子小晨随他一起共同生活。


  开庭时,乔娜同之前一样拒不到庭,也未提供小晨的具体下落,只是通过诉讼代理人告诉他们,小晨已经上幼儿园了,如果抚养权归她,她愿意离婚。

  经过法院调解,赵楚、乔娜二人就解除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清偿达成了协议,两人的婚姻关系就此结束。


  法庭上,乔娜的诉讼代理人表示,乔娜患有先天子宫纵膈症,不易有孕,且存在生育危险,所以一定不会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所以为了小晨的抚养权归属,这场官司仍要继续。


  孩子由谁抚养更加合适?对此,崇川法院家事法庭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应坚持不当行为予以抑止原则,任何父母一方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控制的私人工具,利用子女给对方设置障碍,不让对方探望子女,应认定为不当行使监护权。根据目前法庭查明的情况,原告及其家庭具有较优越的经济条件,原告有固定的住所,原告父母愿意帮助原告一同照顾孩子,而被告目前的住房及收入情况不明,法庭无法确定其是否具备足够的抚养能力,原告的抚养能力优于被告,因此确定孩子由原告抚养。至于被告主张其患有先天子宫纵膈症,被告生育孩子的事实即说明其未丧失生育能力,并不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对被告的该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崇川法院家事法庭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连线法官■

  女方的行为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该案承办法官于劲松介绍说,法律赋予了父母在离婚时争取抚养子女的权利,但前提要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通过合法的手段实现。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时,应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另外,人民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予以抑止,倡导建立互助、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本案中,被告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强行将孩子抢走后藏匿,至今已达两年之久,人为阻断了原告父子之间的血肉亲情,这种过激的行为,容易导致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缺乏父亲的关爱,造成人格缺陷,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被告始终拒绝告知孩子的下落,为了躲避原告及其家人的寻找,始终让孩子处于不稳定的环境之中,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故判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


  于劲松说,父母离婚后,基于亲缘关系的完整家庭解体,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子女情感缺失的精神伤害,故父母不应将双方的矛盾公开化,为满足自己的人格利益而损害子女的情感利益,从而造成对子女的二次伤害。孩子不是任何一方的私有财富,无论抚养权的归属是谁,父母永远是父母,应当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方式尽到应尽的责任。希望其他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妥善处理好因抚养孩子产生的纠纷。


《人民法院报》


《人民法院报》(PEOPLE’S COURT DAILY

统一刊号 CN11-0194;国内邮发代号 1-1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官网:http://www.

社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西区22号(南区),邮政编码:100062

法院公告咨询:(010675508856755088667550887 广告咨询:(01067550870,广告传真:(01067195418,广告经营许可证:京崇工商广字第0047号。



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资讯动态,致力于推动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共建特定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阳光下业务研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无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和万事兴,共同关注,共同学习,共同努力!
  本平台分享信息均注明作者、出处及原始链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跳转至源网页!
  《“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于2008年2月15日创办,尝试搭建与律师同行、学者、法官、公证员、房管、媒体、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研讨、正当交往、信息共享的桥梁与平台,共同促进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获取方式:
1)简报电子版下载:http://www./download.aspx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http://www./download.aspx

  “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题QQ群(群号:171337785)---即时分享交流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须以“城市+单位+姓名”实名申请、交流,只接纳法律职业共同体专业人士。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微信群群规则                           

 (2015年11月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微信群,群主:杨晓林,管理员:段凤丽、侯晓婷、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何显刚、陈建宏、李炜、辜其坤、李丹、谷友军、季凤建、严健、麻长春、王钦、李琳。

  1、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法领域感兴趣的朋友,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学生、媒体、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加入,即时分享最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家事审判动态、典型家事案例、立法动态、理论研究动态,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本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法及家事诉讼程序,交流范围仅限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联系密切的诉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定位为特定专业法律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兴趣群。

  本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其他如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

  2、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群友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签名文件中。

  为保证群的质量,本群一律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未经群主同意,严禁擅自拉人进群,擅入者立即清退;

  请入群者先添加群管理员邓雯芬助理(微信号:13167578960)个人好友,请注明:城市+单位全称+姓名,申请加入家事法实务微信群;新群友阅读群规,承诺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3、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修改群昵称,不接受实名规则免入,经一次提醒不配合的劝退。

  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山东淄博徐文丽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两小人头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公证员署名方式: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学者、学生署名方式:学校简称+姓名,如“南师大赵莉”,广西师大李**。

  法官(检察官)署名方式:省份(城市)法院+姓名的方式,如果确有难处不愿意实名,可采取省份(城市)+法院+真实姓氏+法官(身份)的方式,如北京法院李法官、如宜昌法院王礼仁,检察官署名方式相同。

  民政部门、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署名方式,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

  4、尊重群友

  尊重群友,未经事先允许、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个人好友,

  严禁擅拉群友、加入自己设立的其他群,一经接到举报,立即清除出群;

  5、基本设置:
  如群消息过多,影响本人工作、学习及休息,可在手机右上角,点开群设置界面开启“消息免打扰”,定期浏览群信息、参与互动即可;

  如群中有太多不熟悉的面孔:可在群系统设置界面打开“显示群成员昵称”;

  6、友善发言

  本群群友来自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较广泛领域,大家非常难得聚拢在同一平台上!特别要注意维护自身形象,互相尊重,发言交流,要注意顾及他人感受,不要有任何人身攻击、贬低他人人格或由个案引申对其他群体的上纲上线的言行。

  本专业群,除大年三十至初二三天及八月十五中秋节外,不允许在群内发红包;严禁闲聊;严禁转发招聘、推销、心灵鸡汤、投票、优惠券、政治性等帖子。

  7、鼓励、提倡交流

  本群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本群定位为专业领域内的学术及实务交流群,非低级的当事人咨询群,严禁群友不加任何思考、只用三言两语提过于简单的问题;

  群友不宜就过于具体的个案展开交流,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

  群友探讨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自己发现问题,先主动查找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看法,能附上相应的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最佳,抛砖引玉,希望再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如此这样,真正达到大家共同探讨、共同交流、共同学习、共同进步的本群建群目的!

  群友互动反馈也同样宜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的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仅限个人观点交流,严禁群友未经发言群友同意、不管基于什么目的截屏在群外分享。

  8、鼓励、提倡分享

  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主题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鼓励分享自己原创的相关实务研讨文章,包括上传在自己个人网站、博客、微信公号上的上的,但页面上尽可能不要附有较为明显的营销宣传文字及联系方式;

  本群谢绝律师普法、营销、单纯表现诉讼技巧类文章;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