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持股比例不高的情况下,控制公司的7种模式(内附案例)

 张东键 2018-02-08

作者:顾鼎企业管理顾问-Victor

徐小平先生说:“人生有两大悲剧,一是年轻时不懂爱情;二是创业时不懂股权。”

持股比例不高的情况下,控制公司的7种模式(内附案例)

很多创业者和企业家始终以为,只要自己是创始人,那么团队、合作伙伴、甚至用户都会站在自己这一边,觉得无论如何都是自己绝对控制着公司。

但是,公司控制权的概念当然没有这么简单,以为你说话员工听你就控制着公司,那就太天真了。

企业家不能没有控制权

公司控制权是从企业股东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经济性权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新的利益存在方式,是利益冲突的产物。

经济学家周其仁先生认为,公司控制权就是排他性利用企业资产,特别是利用企业资产从事投资和市场营运的决策权。

因此,无论资本市场的公众公司,还是老板决策的非上市公司,控制权都是一家企业最重要的权利,也是企业家之所以是企业家的物质象征。

股份大小不一定决定控制权

很多企业家可能会想,控制权既然如此重要,那我干脆就100%持股吧,这样控制权就永远在我的手里了。

理论上确实是这样,可是企业要发展壮大,就必然伴随着融资、融智、融才的过程,仅仅依靠创始人一个人的力量,恐怕企业永远不会长大。一个永远长不大的企业,你有控制权又有何意义呢?

我们来看一组例子:

①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2005年还持股100%,到2012年便被赶出公司,2014年被捕,2016年判处14年有期徒刑;

②2010年5月,1号店创始人于刚在金融危机之后的资金困境中从平安融资8000万元,让出了1号店80%股权后,于7月14日离职;

③真功夫的蔡达标和潘宇海各占50%,引入PE以后,是47%对47%,导致蔡达标和潘宇海两人为争夺公司控制权,缠斗多年,最终蔡达标被判入狱14年。

我们再来看另一组例子:

①阿里巴巴市值5000亿美元,马云持股不足7%;

②腾讯市值5500亿美元,马化腾持股8.69%;

③京东市值670亿美元,刘强东持股15.8%;

④华为2017年营业额1022亿美元,任正非持股仅1.01%。

同样是企业创始人,有人持股超过50%,但最终还是丢掉了公司;而有人持股不足10%,却牢牢控制着公司,为什么?

很多顶尖的企业,经过数轮的融资稀释,其创始人持股比例并不高,甚至低的令人咂舌。那么在这么低的持股比例下,是如何保持高速控制权的呢?

在今天这篇文章中,我们为大家总结了最有效且易操作的7种模式,帮助创业者和企业永保公司控制权不旁落。

※有限合伙平台模式

有限合伙平台模式就是公司员工与公司的创始人共同出资组成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通常由创始人担任普通合伙人(GP),被激励的员工为有限合伙人(LP),根据《合伙企业法》,只有GP才拥有该合伙企业的决策权,而LP是没有的,因此这样一来,作为GP就拥有了GP+全部LP的所有决策权。

这样安排一是可以保证创始人的决策权,创始股东不愿意被其他利益相关者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二是被激励对象主要关注企业的成长及分红收益,对公司的管理权并不看重。

这种模式是目前国内非常常见的模式,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支付宝的母公司蚂蚁金服。蚂蚁金服是一个独立的公司,其中马云占股比例仅为7.3%,但他就是用这7.3%的股份掌握了对蚂蚁金服的控制权,成就了以3010万控制4000亿的传奇。

持股比例不高的情况下,控制公司的7种模式(内附案例)

看看这张股权架构图,蚂蚁金服是由杭州君澳和杭州君瀚两大有限合伙企业控制的,而控制这两家合伙企业的GP是马云独资1010万控制的杭州云铂投资公司,而杭州云铂的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正是马云。所以马云通过有限合伙平台的模式,只用了3010万元就控制了估值4000亿元的蚂蚁金服。

※AB股双重投票权模式

AB股模式,即将股票分为A、B两个系列,其中对外部投资者发行的A系列普通股有1票投票权,而管理层持有的B系列普通股每股则有N票(通常为10票)投票权。

采用AB股模式的主要科技公司包括美国的Google、Facebook、Groupon和Zynga,以及中国的百度、优酷、阿里巴巴、京东等公司,都采用了双重投票权制度。

我们可以来看看京东的例子,在京东创立的时候,刘强东就考虑到了京东做大后,自己的股权不断稀释,然后话语权旁落的状况,从而设立了 AB 股的双重股权制度。简单来讲,按照京东的 AB 股规则,刘强东所持股票属于 B 类普通股,其 1 股拥有 20 票的投票权(一般美国上市公司的 AB 股投票权比例是 1:10 ),而除刘强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票属于 A 类普通股,其 1 股只有 1 票的投票权。

所以,虽然刘强东此番成为了京东的第二大股东,但是他仍然拥有超过 80% 的投票权,这也是为什么说京东仍是一家刘强东说了算的公司。

持股比例不高的情况下,控制公司的7种模式(内附案例)

持股比例不高的情况下,控制公司的7种模式(内附案例)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内陆的上市规则及法律并不支持AB股模式,之前主要是美国资本市场支持,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包括京东、阿里等很多互联网科技公司都纷纷登陆美国资本市场。不过好消息是,自2018年三季度起香港证券交易所将开始执行AB股模式,同时最近有报道称小米今年考虑在香港IPO。

※双层公司架构模式

双层公司架构模式就是在本身开展业务的公司上面,再成立一家新公司(控股公司),新公司控股开展业务的经营公司。所有的自然人股东成立A公司,A公司全资成立B公司,A公司的大股东担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样B公司的股东就是法人组织A公司。

持股比例不高的情况下,控制公司的7种模式(内附案例)

如图所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够规避自然人股东纠纷,若股东发生纠纷,在A公司里解决,不影响B公司开展业务,保护公司业务正常经营健康发展。若股东发生矛盾,小股东很有可能打算退股或者解散公司,大股东的想法是公司继续经营,把公司业务转移到其他公司名下。若没有进行双层公司架构设置,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这个时候有了股东矛盾显然是无法进行股东转让。无法转让,公司就会陷入僵局,面临破产。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联想控股。

持股比例不高的情况下,控制公司的7种模式(内附案例)

※工会持股模式

工会持股模式就是员工通过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来持有公司股权,而相应股权的决策权则由创始人所有。而职工持股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华为就是典型的工会持股模式,大家印象中是华为的股东是8万名员工,这没错,华为实际上也是全体员工的,任正非仅有1.01%的股份。但如果从法律的角度讲,华为的股东只有两个,一个是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和任正非。

持股比例不高的情况下,控制公司的7种模式(内附案例)

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100%由员工持有的民营企业。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控股的。华为的很多子公司都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投资控股的。而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是一个社团法人组织。所以从根本上讲,任正非拥有对华为的绝对控制权。

※一致行动人模式

一致行动人协议是指股东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当公司无控股股东或创始人持股份额较小时,可以和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保证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新开源的创始团队王东虎(持股26.59%)、杨海江(持股12.93%)、王坚强(持股12.93%)等三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权一直超过51%,但因为无人控股,致使难以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不过,其三人合计持股超过51%, 2009年三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王东虎、杨海江、王坚强等三人为公司的共同控制人。

※公司章程模式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意志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法定文件,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的设置又是公司章程设计的重中之重。

2014年,《公司法》修订版出炉,里边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新的《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更多的自治权利,也给了股东通过协商确定公司治理方式的权利。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可以通过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出资额对应的表决权特别设计,包括引入复数表决权,给予创业管理层出资额多倍的投票权,进而放大其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或者还可以直接在公司章程中协议约定,明确特定的股东拥有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利,即明确控制权归属人。

但是,修改公司章程属公司的重大事项变动,需要通过股东大会通过才可实行。所以,能否通过修改章程掌握公司控制权也取决于控制人在股东大会的影响力,能否取得三分之二表决权这一点至关重要。

※委托投票模式

委托投票模式的目的是让无法出席股东大会进行投票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由代理人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但股东委托投票制本质上是针对上市公司的小股东专门设计的一条制度,也是一项非常有效的外部治理制度。

通过委托投票,可以将小股东的投票权集中起来,从而有效地影响公司决策。《公司法》第107条规定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可见,股东委托投票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持股比例不高的情况下,控制公司的7种模式(内附案例)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京东和阿里巴巴。以阿里为例,马云在上市前持股比例为8.8%,管理层总计14.6%;软银34%;雅虎22%。马云等与软银和雅虎通过投票权委托协议约定,取得软银(其中超出30%的部分)和雅虎(最多1.2亿股)委托的投票权,从而实现了阿里巴巴上市前,软银和雅虎总计投票权不超过49.9%的最终目的,从而实现了对阿里的控制权。

总结

理论上讲,创始人持股67%就可以绝对控制公司,持股51%可以实现对公司的相对控制,持股34%以上就拥有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但是,公司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对外融资,对内股权激励,而且除了核心创始人之外,还有联合创始人等都需要持股。毕竟在这个年代,靠一己之力创业成功几乎不可能。

但是,有合作就需要有规则,虽然创业之初股东之间都像热恋期的小情侣一样,可是久而久之,企业的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规则之上。作为企业家,有些错可以犯,有些错坚决不能犯,股权的错一旦犯下,付出的代价往往不可逆转,还记得本文开头讲到的哪些例子吗?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