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电梯劝烟致老人猝死一案,日前二审给出了与一审截然相反的结果,改判被告人无责免赔。舆论中的新“彭宇案”没有成为现实,网上一片叫好之声,认为法庭终于有一次按照人民群众的期望,在短时间内平反了冤屈,伸张了正义。多数因此而兴高采烈的网友一定是非法律人士。作为法律人,经过对本案的思考可以得出结论,这仅仅是法庭审判原则适用的简单区分。 此案中,二审的改判让绝大多数人,尤其是对庭审不甚了解的人认为,是法庭理清了此案中被告的劝阻吸烟行为与老人猝死之间并无实际因果关系,所以宣判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然而实际上,在此案的一审中,法官早已承认案情中二者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导致两次审判结果不同的最大原因在于:公平原则和过错原则的适用意见不同。 什么是公平原则和过错原则?相信法律界人士当然不会陌生。简单来说,公平原则指的是虽然当事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是需要其中一方多少承担一点责任;而过错原则指的是无过错的一方毫无责任。事发监控截图 一审判决中,在法官已经承认了此案事实与结果中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选择公平原则作为审判原则,要求被告承担1.5万元的费用作为补偿。在本案中,适用公平原则进行审判是完全没有错处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来自深圳的吴疆律师认为,按照二审判决最终确定的查明事实,本案是符合这种情形的。同时,法律对于什么时候适用公平原则也没有规定。二审判决在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时,也没有具体的引用。二审判决中,因为适用过错原则导致结果的反转,同样也是合理无异议的。 二审改判:法律干预道德的标准样板那么为什么在一审判决没有事实错误的情况下,二审使用了不同的审判原则更改了结果呢?我们认为这是一次法律干预道德的成功案例。 虽然在法律人眼里,一审判决无论是结果还是适用原则,都很正常,且符合我国国情,但是人民群众并不这样认为。让一位以社会公益作为出发点进行对他人行为劝阻纠正的人,承担与自己并无实际关联的遗憾后果,这的确会让人民群众心凉。正如近年来“扶不扶”这样的纠结与疑惑的出现,社会上很多好人在做好事的时候已经有了一种防范的戒心。虽然大多数人在抨击这种“碰瓷”的行为,但免不了的是,总有人站在道德高地上,对好人好事做出不相称的绑架和指责。 二审判决书(节选) 此案的二审判决是一个很好的回击此类不良社会现状的案例。“扶不扶”“劝不劝”问题本身倒在其次,如果没有此案中利用司法精神对道德层面的“恶”进行纠编,那么必将助长这类企图利用司法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进而导致社会价值观偏离正确的轨道,最终造成社会整体素质的下降。这也正是广大人民群众所不希望看到的,所以此案中的二审改判,正是正义的群众所呼吁的结果。 为什么说这不是翻版“彭宇案”网上有很多人将此案与“彭宇案”进行类比,但实际上这并不属于同类案件。本案中“无因果关系”的事实已经十分明确,然而“彭宇案”中彭对老人撞还是没撞,是需要依据的。换句话说,“彭宇案”中需要的是事实判断,需要证据来证明彭宇到底撞没撞老人,这也是这个案件的主要争议点;而“电梯劝烟案”需要的是价值判断,需要的是法官进行符合法律的逻辑推理。 彭宇其他细节 此案中还有很多细节值得品味。第一,二审判决书中强调:“本案被告在审理中称愿意捐赠一定费用,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由双方自行处理。”在民事和解中,法院往往充当调停人的角色,争取其中一方自愿支付部分主张金额作为和解。但是,本案中,如果二审法院介入,提出让被告捐赠、或者像一审那样要求被告支付部分赔偿,那就无形中走回扭曲的老路,而且会成为一个负面的社会影响案例。本案二审法官在是非对错面前,明确被告方符合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不应该承担任何过错。至于被告自愿的捐赠,这不是法院所指引的行为。这样就很好的保护了维护公众利益者,这也是前面说到的司法精神对道德中的“恶”进行纠正。 第二,在一审判决后,被告并没有针对1.5万元的赔偿提起上诉,结合刚才所说的,被告愿意捐赠一定费用,说明被告本人对一审判决也并无异议。虽然我们可以为了二审的判决结果欣喜,但是,遗憾的事情已经发生,死者为大,遗属无论如何也是处在悲伤的情绪里。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一个善良的人,愿意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赔偿,这不论是被告的意愿还是一审的判决结果,都是一种人道主义的体现。被告本人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前段时间也与老人家属沟通过,出于人道主义,向他们捐赠一万元,已把钱交给律师了,让律师转交给对方。” 结语新闻发布会现场最后,让我们以郑州中院在新闻发布会上的一段话作为结尾:“每一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本案要告诉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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