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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百问百答(下)

 anyyss 2018-02-11

来源: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基于公司股权问题影响大、专业性强的特点,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公司与证券专业委员会通过代理大量股权纠纷案件,以及常年法律服务工作对接,结合客户咨询的相关经验,就公司股权可能涉及的常见问题进行汇总整理,以期对办理公司法律实务有所帮助。

本如未特别说明,相关股权所涉及的问题仅指有限责任公司。

六、股权与投融资

股权投融资是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重要途径。

52、什么是股权投资?

答: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或者个人)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或者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通过上市或者并购及其他方式退出,从而获得高额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

53、股权投资后,可以通过哪些方式退出并获得收益?

答:所谓退出是指股权投资机构或个人在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收益的过程,退出也是股权投资的终极目标。常见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即“上市”)、并购、新三板挂牌、股权转让、回购、借壳上市、清算等。

54、什么是股权收购?

答:股权收购是指购买目标公司股权(或股份)、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或达到某种投资目的的一种投资方式。

实践中,对于有盈利价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者往往会通过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使房地产项目公司成为投资者的子公司,从而间接取得该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

另外,股权收购也是公司兼并、扩大经营规模、调整产业结构的常见方式。

55、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区别?

答:资产收购是指公司以有偿对价取得另一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司寻求其他公司优质资产、调整公司经营规模、推行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主要区别在于:


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

交易主体不同

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

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

交易标的不同

目标公司的股权

某一特定资产且不包括公司负债

债务承担不同

承继目标公司债务

一般不承担公司债务

交易性质不同

实质为股权转让或增资

一般的资产买卖

56、公司股东能否利用股权进行融资?

答:可以。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是公司融资最主要的两种方式。其中,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股东的一种融资方式。

57、股权融资有哪些特点?   

答:通过股权融资,公司取得筹措资金的所有权,无需向投资人还本付息;投资人需借助于流通市场(如股权转让)收回本金;股利的支付与否、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

58、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股权融资?

答:股权融资按融资的渠道来划分,主要有两大类即公开市场发售和私募发售。

公开市场发售就是通过股票市场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企业的股票来募集资金,包括我们常说的企业的上市、上市企业的增发和配股都是利用公开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具体形式。

所谓私募发售,是指企业自行寻找特定的投资人,吸引其通过增资入股企业的融资方式。另外,股权质押、增资扩股等也是公司实现股权融资的主要表现方式。

59、“PE”是什么?

答:Private Equity,即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其定义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一般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60、什么是股权质押?

答:股权质押是指持股方将持有的股权质押给个人、公司或金融机构,从而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还本付息、解除质押;若持股方未在约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取得股权质押的一方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取得该质押的股权。提供股权的一方称为出质人,取得股权质押的一方称为质权人。

61、公司如何进行股权质押?

答: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大致程序:

首先,股权出质的公司应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并作出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

其次,股权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并由出质人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最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62、股权质押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吗?

答:必须办理登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3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因此,只有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才能取得股权质权。

63、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需向工商局提交哪些材料?

答: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

答:1)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2)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

4)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被质押的股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

65、股东或投资者能否将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答: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因此,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66、质权人何时取得对出质股权的质押权?

答:根据《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因此,自相关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质权人才能取得对出质股权的质押权。

67、质权人取得股权质押权后可以享有哪些优先权利?

答: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同时,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68、出质股权的分红能否也作为质押的财产?

答:可以。根据《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在合同没有否定性约定的情形下,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如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都属于质押的财产范围,质权人有权收取。同时,质权人和出质人也可以在签订质押合同时,约定质押财产的范围。

69、股权质押后能否进行转让?

答:根据《物权法》第226条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因此,除非质权人同意转让,否则不能转让该质押的股权。同时,股权转让方应当告知受让方股权质押的实际情况,防止构成欺诈。

70、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出质股权的,能否要求出质人提前清偿债务?

答:可以。根据《物权法》第226条规定,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71、质权人能否行使出质股权相应的股东权利?

答: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72、出质的股权数额变化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答: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73、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74、股权质权如何实现?

答:如果债务人或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股权质权人可以在其债权清偿期满后,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也可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的股权,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其债权。

75、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破产,质权人如何实现其股权质权?

答:在质权人享有的债权未到期且未获得清偿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破产,则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债权。

76、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增资扩股的,是否会影响质权人(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答:不影响。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资产并不会减少,对于原质押股权并无实际影响,质押权人可就增资扩股后的相应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77、什么是股权置换?

答:股权置换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通过互换股权,来达到调整公司的股权比例、改善公司的股本结构、实现公司整合的一种方式。其目的通常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合作伙伴。股权置换通常不涉及控股权的变更。股权置换的结果是,实现公司控股股东与战略伙伴之间的交叉持股,以建立利益关联。

78、股权置换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主要问题?

答:1)置换双方须经各自公司董事会批准程序及必要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属于国有资产的,还应进行评估和审批程序。

2)应充分了解所置换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确认置换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审查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出资不到位(违约)、抽逃出资、股权出质等瑕疵。

3)应由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79、什么是交叉持股?

答:交叉持股,即互相持股,通常是一公司与他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投资,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进而形成的一种相互支持、相互抑制的公司联合形式。交叉持股多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

80、交叉持股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答:除证券公司有明确规定不得交叉持股外,《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限制和禁止母子公司之间进行交叉持股,因此,对于非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的交叉持股情况,只要不存在其他法律瑕疵(如涉嫌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则应认定为是合法的投资关系。

七、股权激励

让员工为自己工作,成为公司的主人,使公司的价值最大化。

81、什么是股权激励?

答:股权激励是公司通过有条件的给予激励对象部分股东权益,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方法。股权激励属于期权激励的范畴,是公司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

82、股权激励有哪些优点呢?

答:股权激励制度中员工通过获得公司股权的形式得到一定的经济权利,并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利润分享,承担经营风险,员工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更大程度地保持一致,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而服务。股权激励对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治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83、常见的股权激励模式有哪些?

答:不同企业应当根据自己所处的行业领域,并结合自身所处发展阶段,选择适合自己的股权激励模式。常见股权激励模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8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考量的因素有哪些?

答:

85、公司如何把握实施股权激励的时间节点?

答:

86、公司股权激励中持股人数超出公司法限制,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因此,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导致股东人数超过50人,通常可以考虑间接持股模式,例如由其中几名自然人代持股权,或者设立持股公司,或者委托给信托机构代持。

87、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有何限制性规定?

答: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也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八、股权转让

股东进入退出、公司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

88、什么是股权转让?

答: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出资、股份(股权)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89、股东可以向哪些主体转让股权?

答: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股东还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90、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有哪些限制?

答: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9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有哪些限制?

答:1)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92、股东未实际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能否转让其股权?

答:可以。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股东虽未实际出资或出资不足,但该股东仍拥有股权,可以进行股权转让。但是,转让瑕疵股权的股东所负的出资义务并不随股权转让而消失,除非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约定,否则出让人仍有补足出资的义务。

93、股东能否只转让股权中的部分内容?

答:不能。股权不能与股东身份相分离,股权的行使必须基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才可能具体化,必须基于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而行使。因此,股权不能独立于股东而存在,也不可能分割转让。

94、持干股的股东可以转让其股权吗?

答:不能。因为干股股东并没有按《公司法》规定实际出资,也没有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也不拥有股权或股份,因此不能转让其所持有的干股。

95、隐名股东可以转让其实际持有的股权吗?

答: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

但在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由于名义股东登记在股东名册中,因此,需要名义股东配合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且需要公司其它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会存在履约不能,增加诉讼风险。

96、公司职工可以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吗?

答:需分情况而论。若持股职工登记在股东名册中,其当然可以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但若该职工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中,其持有的股权登记在职工持股会名下,那么该职工仅享有股权的受益权。职工与职工持股会成立信托法律关系,职工不能直接作为公司的股东,其所持有的股权只是职工持股会中的信托份额,所转让的只是信托份额的受益权,其效力应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规定予以判定。

97、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购股东的股权(股份)呢?

答:公司收购股权是股东转让股权的一种特殊方式,但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否则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权。根据《公司法》第74条及第142条的规定,以下情况,公司方可收购本公司股权(股份):

98、股权转让的主要流程有哪些?

答:

99、股东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都需要哪些材料?

答: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同意股权转让、章程修改等事项的决议);

4)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6)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7)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8)工商登记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100、股权转让协议应当主要约定哪些内容?

答:1)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2)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3)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4)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5)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

7)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

8)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承担;

9)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

10)违约责任;

11)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12)通知义务、联系方式;

13)协议的变更、解除;

14)协议的签署地点、时间和生效时间。

101、股权是否可以“0”元转让?

答:可以。0元股权转让协议只要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但是,如果股权买卖双方互相认识,且0元对价转让股权没有任何合理理由,也有可能被法院认为是股权买卖双方之间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而被撤销。

同时,如果股权的卖家是个人,税务局也可能因0元对价转让股权无正当理由,而不理股权转让协议上的0元对价,自己核定合理价格,并按该核定价格征收个人所得税。

10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即取得了公司股权?

答:不一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实际交付股款,公司向受让人出具了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受让人才视为取得公司股权。但要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则必须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103、公司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股权转让,又不愿意购买股权,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股权转让,又不愿意优先购买,导致股权转让因缺少公司的议决而无法实现,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通过在一定级别的报纸上发布转让告示,并结合寄发邮件给其他股东的方式实现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未回复的,可以视为其同意股权转让。同时,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104、股权转让双方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转让协议,应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

答:一般在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并不实际履行的“阳合同”,多是当事人为避税或者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签订的,其并不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的,合同无效。而实际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阴合同”,在没有其他无效因素的前提下,对股权转让当事人内部有效,但不能对抗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

105、股权转让协议被判决无效,已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该如何处理?

答:股权转让协议被判决无效,则该协议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股权回归到转让前的状态,请求确认无效的股东可依据生效判决文书要求工商部门变更股权登记,过错方股东应向无过错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6、股权转让涉及的主要税费有哪些?

答:股权转让涉及的主要税费有:

1)企业所得税,公司转让股权的,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股权转让双方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分别缴纳印花税;

4)契税,公司转让股权涉及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九、股权与增、减资

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然影响股权的持有与行使。

107、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有哪些?

答: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增加票面价值,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

2)增加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资本,可以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如果是原有股东认购出资,可以另外缴纳股款,也可以将资本公积金或者应分股利保存转换为出资。

3)发行新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既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以由原有股东认购,且公司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4)债转股。当债权转换为股权时,公司负债消灭,股本增加。

108、公司增资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答: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大致流程如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大致流程如下

109、公司未分配利润能否转增注册资本?

答:可以。但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自然人股东获得收益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增资本的手续。

110、公司公积金具体有哪些?可用于转增注册资本吗?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所有类型的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均可用于转增注册资本。

111、以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有哪些限制?

答:根据《公司法》第 168 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112、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有哪些限制?

答:并非所有资本公积金都可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需根据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具体确定。根据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另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赠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等。

113、以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有哪些限制?

答:以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因《公司法》、《公司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规定任意公积金的转增比例,因此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可由公司自行确定。

114、公司增资时,创始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认购权?

答: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因此,公司在增资时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来决定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行使。

115、公司增资扩股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公司增资属于重要事项,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公司增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同时,还需增资各方作为合同主体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的增资扩股协议,对增资各方、增资份额、增资方式以及表决权等重要事项进行约定。

此外,增加的注册资本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116、公司增资会对创始股东产生什么影响?

答:公司进行增资引进行新的投资人,创始股东如不认购相应新增注册资本,其股份就会被稀释。公司创始股东如果不想自己的股东权利受到影响,就需认购相应的新增注册资本;如认购有困难,建议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应的反稀释条款,以保证自己的股份不被稀释。

117、公司增资时,创始股东如何保障自己的股权不被稀释?

答:公司创始股东可以与投资人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反稀释条款来保障自己的股权不被稀释,反稀释条款主要包括两个内容,即防止股权比例降低以及防止股份贬值。

其中,防止股权比例降低条款可以通过两个具体的约定来实现:

1)创始股东可与投资人约定“转换权”条款,当公司发生送股、股份分拆、合并等情况时,对投资人持有的优先股的转换价格作相应调整;

2)“优先购买权”条款,该条款要求公司在进行下一轮融资时,此前一轮投资人有权选择继续投资,并且获得至少与其目前股权比例相应数量的新股。防止股份贬值条款,创始股东可与投资人约定相应的股权保护条款,防止其股份贬值。

11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有哪些?

答: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主要:1)以改变原出资比例的方式减少出资总额;2)不改变出资比例的,通过减少股东出资的方式减少出资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主要有:1)减少股份,即每股金额不减只是减少股份总额,比如取消部分股份,或者将多股合并为一股;2)减少股份金额,即不改变股份总数而减少每股的金额;3)既减少股份数额又减少股份金额。

119、公司减资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答:公司减资的大致流程如下:

120、注册资本未缴足前,可以增减资吗?

答:可以。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均未禁止或限制公司在原注册资本缴足前,新增或减少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未缴足前进行增资,实际上使得公司的“责任财产”(即股东承诺认缴的资本)增加,并不会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注册资本未缴足前进行减资,并不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且法律也仅规定公司必须在减资过程中履行法定程序,因此,只要公司履行了法定的减资程序,其可以在原注册资本缴足前申请减资。

121、公司可否收购本公司股权(股份)以减少注册资本?

答: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应当在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所收购的股份。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74条,只有在公司连续五年有盈利却不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以及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股东会决议公司存续的情况下,持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从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122、公司减资时不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公司原有股东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答:我国《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在减资时应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如不履行通知义务,公司原有股东需要在减少的出资额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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