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例剖析 | 从“车王事件”浅谈汽车融资租赁风险控制

 小洒dkd1obnnvf 2018-02-13


来源: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


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是以汽车为标的物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目前融资租赁业务一个迅速发展的分支。特别是在出台小汽车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之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更是蓬勃发展,据目前所有公开数据来看,我国市场潜量巨大。近期如玛莎拉蒂与特斯拉等著名车企的布局加入也让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更被看好。而最近引发全民关注的“车王事件”又将汽车融资租赁推到了风口浪尖上。本文就此次“车王事件”里存在的问题来讨论汽车的融资租赁的风险管控。


“车王事件”回放:


徐某在2016年2月29日与车王融资租赁公司签署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由车王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他在“车王认证二手车超市”选定的一辆总价款为683,778元的进口路虎揽胜SUV,购入后再出租给他使用。需在每月15日之前向车王融资租赁公司支付28,490.75元,按期足额付满2年后,路虎揽胜SUV就可过户至徐某先生名下。10月3日车却被车王的工作人员拖走。


10月9日“车王事件”发布会现场双方说法:


1、徐某称:高价买来的二手车因其拖欠三天“贷款”,车被车王拖走。

车王回应:车王融资租赁公司按他的要求出资购买并出租给他的路虎揽胜,并非他自行购买的自有车辆。自2016年3月起,本应每月15日前支付的租金,实际上徐某每期均存在逾期情形,其中3月逾期1天,4月逾期4天,5月逾期1天,6月逾期4天,7月逾期14天,8月逾期16天,9月逾期23天且至今仍未支付。


2、徐某称:车王不打招呼的情况下,复制、自配车辆钥匙强行开走车辆,存在盗窃之嫌。

车王回应:徐某明确知晓并认可融资租赁模式及租金支付方式,且完全清楚就其违约行为,车王融资租赁公司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融资租赁过程中车辆仍归属车王,那么在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只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车王取回自己的车辆并没有问题,车王有权利依约控制自有车辆。另外,取回的实际目的仅为控制车辆、防止风险扩大,而非取消交易,只要客户能够支付所有未付租金并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车辆仍将返还给客户。同时保留一把备用钥匙,以在出现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控制车辆,防范履约风险扩大,完全不会存在钥匙被撬开复制的情况。车融资租赁诟病凸显


3、徐某称:车王“坑”了他26万余元

包括5.7万元违约金、20.4万元保证金、1600元滞纳金以及5000元拖车费。想要取车中私人物品,要求付5000元拖车费和5000元违章押金。

车王回应:严重逾期付租情况下,车王融资租赁公司依约不退还保证金,并要求支付租金余款及违约金。关于保证金,其性质为担保客户履约的一种手段,并非罚金。私人物品我们无权处理,一万元只是控制费用,与私人物品无关。


4、徐某称:车王与黑社会勾结恐吓消费者

车王回应:徐某带人上门闹事,我们报警后等待警察过程中,安排男性工作人员驻场稳定事态防止矛盾激化。黑衣人是车王聘请的退伍战士,因出现过逾期付租、拒绝付租等恶劣情况,退伍战士只是起到自我保护的功能,并非徐先生所说的黑社会人员。

徐某认为车王“店大欺客”,因“还贷”稍有逾期便擅自开走他的车,还要他支付一大笔违约费用,实属欺诈;而车王认为其并未“欺客”,更无欺诈,车辆本就是出租,徐某严重违约,车王根据合同取车追责并无问题。


一、“车王事件”存在的风险与应对措施


1、承租方的“信用风险”

具体表现:承租人不能按时或足额交纳租金。

徐某在明确知晓并认可融资租赁模式及租金支付方式,且完全清楚就其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依然多次逾期履约,给车王方造成了客户履约的信用风险。

徐某租赁车辆后,故意或者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按时或者全额支付租金,造成车王方无法如约收回车辆成本和相应利息收入。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违约风险。


评析:

信用风险除了跟承租方自身的企业信用有关系之外,有时也跟出租方在授信时的主观判断有关。因为全社会的授信系统还未达到透明化,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企业在进行承租方的授信审核时,往往只能凭借承租方出具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各种证照和个人信用平台进行审核,这种审核带有主观性,有可能会漏掉看不到的信用危险。


防范措施:


发生租金拖欠,承租人给出的理由往往真真假假,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不能以承租人所描述的理由作为其后续应对措施的依据,建议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以拖欠时间为依据,将拖欠租金行为的对应措施划分三类:


1.关注,此时公司业务人员应对承租人进行催收并调查拖欠原因;

2.严重关注,由公司法务部门或者律师起草相关函件以公司名义向承租人发出,并告知其法律后果;

3.司法措施,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除此之外,为避免进一步的损失,承租人在收到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发出的函件后仍拖欠租金的,建议承租人在安全得到保证的情况下组织力量实施自力救济,或者在承租人签署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融资租赁合同并进行公证的前提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汽车跟其他资产不一样的是,它存在着产权证的问题,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状态。对中国消费者来说,拥有车才觉得是拥有了自己的核心资产,而融资租赁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是在“付款开别人车的人”,特别是汽车不像其他资产,它还涉及产权证的问题,产权证没有过户到承租方的名字,在某种意义上讲不算是承租方真正的资产,但是如果先过户给承租方的话,出租方又有资产损失的风险。这就是汽车融资租赁所特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点。所以针对这一点,融资租赁公司要特别注意风险的防范。


2、保证金、违约金认定的风险

徐某称自己在最初通过车王二手车平台贷款买车时,销售人员曾说20万的保证金可以在客户未及时还款时,补交欠款。而车王方表示:如果客户提出要用保证金抵扣租金,需提交书面的申请,经过融资租赁公司的内部系统通过审批后,才能实现扣款。


评析:

融资租赁保证金是指为了担保或保证承租人全面及时履行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的义务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金钱。保证金的性质和作用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同而不同,因此为避免歧义及产生纠纷,在订立保证金条款时应就保证金的作用、金额、支付方式、是否计息、保存及处置方式等各方面进行明确约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保证金可以与违约金或者定金共存,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不能将保证金、违约金或者定金进行混淆,以免不能全面保护出租人利益。


应对措施:

1.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证金的保证范围应包含车辆修理费、过路费、运管费和车辆罚单款、年检、车船税、逾期未付的租金、保险费等应由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其他应付费用,同时约定保证金一旦动用,乙方应于具体确定的日期内补足保证金金额,逾期未补足的即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2.在实务中,由于违约金金额受到造成的损失30%的上限限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而有些时候损失难以认定,因此约定违约定金以及保证金必不可少。

3.虽然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只能择一而主张,但是并不是代表在实务中不可以同时约定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因此在约定违约定金的同时,还可在诸如车辆保养、年检配合等方面约定单次的违约金,发生纠纷时可选择适用,而且如此约定必然会对承租人在心理上造成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


二、关于此次事件车王方的责任

违约责任宣讲不够

根据车王在发布会现场播放的催讨徐某租金的音频可知,车王工作人员在向徐某催讨租金时,只是强调已经逾期以及逾期的费用怎么算等,并没有强调逾期到一定时间会给客户带来什么严重后果。同时,在车王决定拖车之前,车王只是以短信的方式通知,并没有与徐某进行电话沟通。车王融资租赁总经理对此表示: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对违约所需承担的后果和责任均有列入,徐某明确知晓并认可融资租赁模式及租金支付方式,且完全清楚其违约行为将产生的后果。


就这一点不难看出,尽管合同上有列明,但徐某对自己违约行为将承担的后果认识并不清晰,再加上后续的沟通不畅,便导致了事态的恶化。


三、关于控制车辆前是否应提前告知?

在此前的微博爆料中,徐某表示车王方面是通过私配二手车钥匙以及在车辆上安装GPS定位来找到车辆,并私自开走。这一点也是多数网友感觉到二手车交易“水太深”的地方。但经过调查发现,此方面与事实有较大出入。在双方提供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上,发现在“融资租赁总价款”里有显示出“GPS费3978元”,并规定了车辆在租赁期间不得拆除、改动GPS正常使用的行为。同时该合同约定了:租赁车辆交付时,融资租赁公司有权保管一把车钥匙。


此外,虽然徐某承认自己存在一定程度逾期还款的事实,但是双方对于还款逾期时间长短也有较大争议,而最让徐先生无法接受的还是车王方面不打招呼就控制车辆。


徐某认为,从9月30日至10月3日,自己只逾期了3天;但是车王融资租赁公司方面表示,每月15日是当期的最后还款日,到10月3日控制车辆时,已经逾期18天。“在合同上已经约定,超过15天不交付租某,我们有权控制租赁车辆,我们也没有向徐先生提醒的义务。”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子平向表示。


四、未告知即收车是否符合同约定


律师点评:


在徐先生与车王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上,第三条中标明“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其他款项或滞纳金、违约金等,剩余的保证金将在租赁期满后一次性退还给承租人”。而在合同第九条中则写有“乙方出现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不退还租赁保证金,同时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款及一切应付款项后,解除本合同”。

“该合同中,前后两处都提到了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方式,前一种强调抵扣的概念,客户承担违约责任的费用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后一种只要有违约的情况,就直接扣除保证金,也相当于违约方承担了违约责任。从前后关系讲这两个条款也应当是二选一的原则适用。”上海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建认为,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该条件成立时,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指出对方存在怎样的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的第几条于何时解除合同,并将解除合同的函件送达至对方处,解除方生效。


陆建表示,在该案件中,车王公司未向承租人递送解除合同的通知,意味着出租方尚未正式解除合同,双方可暂就争议内容协商处理。而在此期间,出租方在没有提前告知承租人的情况下,直接将车驶回的做法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事件启示:


融资租赁是目前热门的购车方式,其优势是以租代售,分期付款,降低消费者的资金压力。但是,企业不应为了快速卖车而一味以低首付或零首付来做噱头吸引消费者,弱化后续需由购买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风险。一旦发生违约,双方在处理方式上也应该选择理性的途径来协商解决,而不是简单粗暴的方式。望这一事件能让更多的新车和二手车经销商深思,共同建立起流程规范、公开透明的销售机制。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目前存在的风险现状  


1.信用风险

承租方租赁车辆后,故意或者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按时或者全额支付租金,造成出租方无法如约收回车辆成本和相应利息收入。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违约风险。信用风险除了跟承租方自身的企业信用有关系之外,有时也跟出租方在授信时的主观判断有关。因为全社会的授信系统还未达到透明化,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企业在进行承租方的授信审核时,往往只能凭借承租方出具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各种证照和个人信用平台进行审核,这种审核带有主观性,有可能会漏掉看不到的信用危险


2.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的汽车融资租赁起步晚,相关的法律规范还不是很健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出现问题时,应该有承租方负责维修和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我国目前的交通法规与之还不能完全匹配,出现交通事故时,遇到承租方负担不起赔款,或者酒后肇事,保险不理赔的情况下,受害人往往会牵扯到出租方,将出租方也作为共同被告,融资租赁企业可能会不得不支付相应的赔款或者承担一定责任。


3.业务风险

笔者在曾就职的企业就遇到过人车失踪的情况。不仅承租方失踪,连带标的物也失踪。诉讼法律拿到裁决结果,由于无法找到人和车,致使法律判决也无法执行,出租企业也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在租赁开始时就配备上GPS或者其他先进的设备也许会有所改善。


影响汽车融资租赁业的风险管控的因素分析  


1.授信或者征信系统

前面有提到信用风险跟承租方的自身信用和租赁企业的授信判断有关。一个完整而透明的征信系统可以使融资租赁企业在授信时很容易对承租方的信用情况做出判断,如是否有过违约,是否有过偷逃漏税等等情况,而不是仅仅只凭对方出具的流水单等做出判断,这样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授信风险,从而也减少了承租方企业的违约风险。相反,如果系统不完善,那么主观判断的概率加大而有可能会导致不可预见的违约风险。


2.法律制度

建立健全的并与融资租赁业务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是使融资租赁业务达到有法可依的必要保障,才可以进一步推行有法必依,法律制度的健全可以使融资租赁业务的执行有统一的标准,在出现纠纷时可以使避免执法人员做出错误的判断。如果法律制度不完善,市场可能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这也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汽车的融资租赁业务除了自身的配套法律外,由于其特殊性,还必须与交通法规、道路安全法规等结合起来。


3.业务特征

业务风险与企业的初始投入有关。汽车融资租赁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将定位系统,追踪系统等配套完善,配套越先进,人车失踪等出现的风险就会越低,也有利于企业第一时间找回资产。反之则会加大资产丢失的不确定性。当然设备的配置也需要一定的成本,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衡量。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管控的对策建议  


1.完善企业催收系统

按时催收,积极更新客户的相关信息,这也基于有一个良好的催收系统,企业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对客户进行评级,依据级别设置逾期租金的催收提醒。例行性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法律催收函等方式。


2.完善汽车融资租赁的法律和法规

之前所述的状况在近几年的法律实践中得到很大的进步。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融资租赁企业遇到此类事情应该积极地向法院申诉,应该绝大部分都能得到合理合法的判决,从而维护融资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


3.应该建立完善透明的征信系统

首先,国外的融资企业之所以做得这么好,得益于他们有一套完整的征信体系。他们可以很容易地运用此系统来获得承租方的所有信用信息。我国目前还达不到这种程度,某些违约人信用违约后也没有进行相关的处罚,所以某些违约人可以无所顾忌的进行违约。但是笔者看到,近几年来国家也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如对违约人进行公示,列入黑名单等,也一定程度的限制了违约人的行为。其次,笔者认为,承租方之所以违约是因为他们之前所付的保证金未达到让他们“肉痛”的程度。所以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某些存在违约风险的承租方进行征信时可以适当提高保证金金额,这个也可以对违约行为有所帮助。最后,融资租赁企业在授信时不能只是凭借对方出具的信息来进行判断,而应该实地地进行考察和询问,以自己亲眼所见加以判断。


4.加强先进管理设备的配置

针对业务风险,我们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来强化管理,如在每台出租车辆上配备先进的GPS定位系统,能及时获取车辆信息,或者结合各路口的监控设备配备追踪系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车失踪的概率,对控制这一部分的风险有所帮助。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