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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案例及解读材料——李某乱倒垃圾案

 我就是那条鱼 2018-02-16

  一、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2日,青白江区城乡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华金大道巡查时,接举报称有人在华金大道一个小巷子乱倒垃圾,我局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发现现场有一辆旧机动三轮车,车牌号为川AXXXK1,车旁倒有废弃的木块、木箱、纸板等垃圾,三轮车上还有未倒完的垃圾,与地上所倒垃圾材质一致,当事人名叫李某,执法人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拍照取证,经批准,执法人员对其运输垃圾的机动三轮车进行了暂扣,并请当事人李某协助接受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所倾倒的垃圾系自家改换家具后的废旧木料,因垃圾量较大,预寻找地方倾倒,见华金大道一小巷有部分垃圾,遂将垃圾倾倒至华金大道一无名小巷,被当地群众发现,进行劝阻无果后,群众对其乱倒垃圾的行为进行了举报。执法人员向李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李某对其乱倒垃圾的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四)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之规定,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案件结果

  当事人李某乱倒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无明确倾倒地点,本预随意处置垃圾,具有故意之嫌,执法人员请当事人李某对《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了学习,经批准,要求当事人李某清除所倒垃圾,并对其作出处以罚款壹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李某于2015年3月13日清除完所倒垃圾,并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该案件于2015年3月13日结案。

  三、案件评析

  该案件当事人李某所倒垃圾系自家改换家具所产生,随意将其倾倒于一无名小巷,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故适用于《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当事人李某乱倒垃圾,法律意识淡薄,不顾环境卫生,只图自己方便,利己心理较重,依法对其处以壹百元罚款,对其具有警示作用,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加其法律意识,具有一定教育作用,有利于当事人从思想上进行改变,从而从根本上减少破坏环境卫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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