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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严禁占道堆放

 我就是那条鱼 2018-02-18

[案情介绍]
张××,为盐城市张庄乡徐沃村人,男,47岁。于2007年5月4日下午,在未办理任何相关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两卡车的石子卸放在赵浦路马培德工地旁的人行道上,共占用了面积约12平方米的面积。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四中队执法队员在例行的巡逻发现后,经调查取证,立即开出处罚告知书。同时,报大队领导同意后,对此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过当场的调查及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清除占道之石子。当事人表示接受处罚并按时缴纳罚款。

[处理结果]
给予当事人处以200元的行政罚款,并要求其清除占道石子。

[案件评析]
根据《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坏、污染、侵占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其第一项除外)、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承担清除的费用,赔偿修复费,并可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情节一般,或造成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或造成五千元以上损失的,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对此,依据当事人的情节、状况,同时本着教育的目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处以了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当事人清除占道之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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