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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及转化

 lk281 2018-02-18
试论聚众斗殴罪的转化
  □童志兴
聚众斗殴罪是从原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属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聚众斗殴一般都是为私仇、争霸一方或出于不正当的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斗殴。这类犯罪一般都持尖刀、铁棍等械具,有的还使用枪支,不仅严重地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还危及他人的生命,甚至伤及无辜。由于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又是多发性的犯罪,为惩治这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刑法对此规定了独立的罪名。刑法二百九十二条不仅规定了聚众斗殴罪的量刑幅度,还明确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即聚众斗殴罪可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但对如何认定转化未作规定。现笔者从聚众斗殴罪转化的前提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三方面作一粗浅的分析。
  一、聚众斗殴罪转化的前提条件
刑法对聚众斗殴罪转化定罪的规定属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一般都有适用的前提条件。笔者这里所提的前提条件,主要是解决这个案件是否属聚众斗殴和能否适用转化的问题。聚众斗殴,通常双方都有一定准备,带有凶器,出于逞凶斗狠来寻找精神刺激,以争强称霸来填补内心的空虚,斗殴中又是不计后果,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而聚众斗殴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故这种严重的后果是聚众斗殴罪所无法包容的,刑法为此规定了转化定罪条款。但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一般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不同,因此,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有其适用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转化定罪处罚,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聚众斗殴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聚众斗殴表现为聚众和斗殴两种行为。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下,三人以上纠集在一起;斗殴是指双方相互殴斗。聚众斗殴大多表现为不法集团或者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等动机,成帮结伙地打群架,进行互相殴斗,殴斗的双方均都构成聚众斗殴罪。对于公民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矛盾日益积累,引发了双方均纠集多人,互相进行厮打,由于这类案件是由民事纠纷引发的,犯罪的主观方面与聚众斗殴存在区别,一般不能以聚众斗殴定性。对于一方聚众并有斗殴的故意,对没有聚众的一方进行报复,致对方重伤或死亡的,可直接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不能适用聚众斗殴罪的转化定罪处罚。因此,聚众斗殴罪的转化必须要有属聚众斗殴性质的事实存在。
  2.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犯罪蔑视的是国家法制和社会公德,这种行为的实施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的安全,历来是打击的重点。因此刑法对聚众斗殴罪的构成无情节方面的要求,属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为突出惩罚的重点,缩小打击面,刑法对聚众斗殴的犯罪主体作了严格的条件限制,即构成本罪的主体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对于参与斗殴的态度不积极的,尾随参与或者受蒙蔽、受胁迫参与的,或者被动参与的,均不能以聚众斗殴罪定罪。不属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行为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若作转化定罪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处理,就有违刑事立法精神。因此,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必须是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首要分子和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积极参加者,这些行为人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才可以转化定罪处罚。
  3.重伤、死亡的结果必须是在聚众斗殴中发生的。行为人不仅构成聚众斗殴罪,还应有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发生才能转化定罪,这是法定的危害结果标准。对聚众斗殴罪中致人轻伤的,轻伤的危害结果只是聚众斗殴罪量刑的从重情节,不能加定故意伤害罪予以并罚。同时,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必须是在聚众斗殴中发生,也就是说发生在聚众斗殴的当场。所谓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聚众斗殴的现场,双方互殴并追逐的过程是现场的延续,也应视为当场。但现场的延续不能有时间的间隔和中断,时间间隔和中断的过程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的当场。例如,双方的聚众斗殴结束不久,一方的三个积极参加者在某饭店就餐时,碰到对方的一人也在就餐,即上去将其刀刺致死。由于聚众斗殴已经结束,在饭店就餐与双方的聚众斗殴有时间的中断,行为人在饭店内实施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属聚众斗殴现场的延续,不能转化定罪处罚,应根据其行为性质直接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罪转化的主观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的构成是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的某个行为已构成犯罪,以及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的客观要件又分为犯罪的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观要件则分为犯罪的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笔者这里所谈的主观条件,仅是指犯罪的主观故意问题,不包括主观要件的其他方面内容。刑法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见,犯罪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对于聚众斗殴罪转化定罪的主观故意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的为首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伤亡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造成重伤、死亡的结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的直接故意和杀人的间接故意。另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的为首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聚众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都具有一个概括性的预见,其虽未考虑发生何种具体后果而实施犯罪行为,由于对危害后果有概括的预见,属不确定的故意,应以结果定罪,致人重伤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确的,但行为人对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危害结果,只是一种概括性的预见,并未考虑到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具体后果而实施犯罪行为。因此,聚众斗殴罪转化的主观条件是概括性的预见,属不确定的故意。由于行为人对造成死亡、重伤的主观故意不确定,但这两种危害结果都在其预见之中,又都在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之内,故致人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这种不确定的故意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不确定故意的认识因素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可能要发生某种特定危害结果,其明知的程度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要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不具有确定的预见。因此,就不确定故意的认识因素而言,具有不确定性。但不确定故意的意志因素一般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对造成重伤或死亡都持放任态度,一般不具有对危害结果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也不存在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
  2.不确定故意是以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确定行为性质。由于不确定故意一般都是两种犯罪的故意并存,在危害结果未发生之前,难以确定其行为性质,只有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后,才能明确其相对应的主观故意内容。因此,不确定故意与具体的加害行为紧密相连,并以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确定其行为性质。
  3.不确定故意的犯罪不存在未遂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结果犯,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行为,而且必须要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标准,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不确定故意的这种结果犯是刑法的一种特别规定,不同于一般的结果犯,不确定故意的犯罪是以结果定性,而且法条明确了造成这种结果的行为性质,不存在未遂问题。因此,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只定故意伤害罪,不定故意杀人(未遂)罪,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只定故意杀人罪,不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由于聚众斗殴罪转化的主观条件是不确定的故意,但有些犯罪行为也有可能发生在聚众斗殴中,由于其主观的故意超出了聚众斗殴罪转化的主观条件,已符合一般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则应分别定罪处罚,不能适用转化定罪处罚。对于以下几种情况不能转化定罪:一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经事先预谋,不仅聚众与对方斗殴,而且商定要杀死对方的首要分子或某个积极参加者,并在斗殴中确实将特定的对方杀死或杀伤,应以故意杀人罪直接定性,并与聚众斗殴罪予以并罚。二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与某个积极参加者进行预谋,商定由这个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中将对方某人杀死。在聚众斗殴中,这个积极参加者用尖刀刺杀这个特定对象,致其重伤。由于首要分子和这个积极参加者主观上有杀人的直接故意,虽未造成预定对象的死亡,也可以故意杀人罪直接定性。三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作了斗殴的准备,并共同商定斗殴中要有节制,不要造成对方重伤或死亡,但其中一个积极参加者与对方的首要分子有私仇,决意趁此斗殴的机会将其杀死。双方斗殴只造成部分人轻微伤、轻伤的结果,但对方的首要分子却被这个积极参加者杀死。这个积极参加者主观上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可以故意杀人罪直接定罪。对这类案件主观故意内容的确定要慎重,应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全面地进行分析和确认。对主观故意确已超出不确定故意的主观条件范围,又符合一般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的,可根据其行为性质直接定罪。
  三、聚众斗殴罪转化的客观条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以及其所包含的要件非常复杂,任何一种犯罪都具有特定的外在表现形式,不仅行为形式各有不同,而且各种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联系的形式都有一定的区别,各种具体的犯罪都有其客观的特殊性。由于聚众斗殴罪的转化定罪与一般犯罪性质的确定又有区别,这就更表明转化定罪的复杂性。因此,对聚众斗殴罪转化定罪的客观条件自然有不同的认识,形成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都是通过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行为人的集体合力完成的,是整个团伙的客观行为。因此,不论直接责任者是谁,一方都应转化定罪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致害方的首要分子应对全案后果负责并予以转化定罪,对于其他的积极参加者,应根据其有否致人重伤、死亡的客观行为及其作用来确定,不宜全案转化定罪。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仅致害一方应全部转化定罪,另一方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行为人也均应转化定罪处罚。因双方对聚众斗殴可能会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结果均有概括性预见,所有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行为是因,而致人重伤、死亡是果,双方均可转化定罪处罚。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除致害方的首要分子应对全案负责并予以转化定罪外,对其他的积极参加者应根据其客观行为以及作用予以确定,不能全案转化。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转化的前提条件只是解决这个案件是否属转化定罪的类型;聚众斗殴罪转化的主观条件只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转化的主观故意问题;而聚众斗殴罪转化的客观条件是解决对具体行为人的转化定罪,是这三个条件中的关键所在,也可以说是聚众斗殴罪转化定罪的核心条件。笔者这里所说的客观条件,是指聚众斗殴罪转化定罪的客观行为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哪些客观行为可予以转化定罪。笔者认为,对聚众斗殴罪转化定罪的客观条件的确认,不仅要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也不能脱离犯罪构成的理论以及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要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心理态度的外在表现,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有着紧密的联系,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事实情况。行为人内在的主观意志总是统一在行为人的外在客观行为之中,且又具有能为人们所直接感知的性质。因此,我们在确认聚众斗殴罪转化定罪的客观行为时,必须坚持和运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由于聚众斗殴罪转化定罪的主观条件是不确定的故意,行为人主观上伤害故意与杀人故意并存,客观的具体行为才能表现出具体的犯罪心理,其致人重伤又致人死亡的,表现了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的心理并存,致人重伤表现了故意伤害犯罪的心理,致人死亡则表现了故意杀人犯罪的心理。由此可见,聚众斗殴罪的不确定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为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两种客观行为,而从犯罪故意的不确定到具体犯罪故意的明确,是通过具体的客观行为以及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来表现的,并以危害结果定性,这与一般的故意犯罪不同。因此,不能将主观上虽有不确定故意,但客观上没有具体的致人重伤、死亡客观行为的行为人也予以转化定罪。只有主观上具有不确定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致人重伤、死亡的具体行为的,才符合转化定罪的主客观要件。
  二是要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通过犯罪联系,明知自己的行为与他人配合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从客观方面看,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共同犯罪故意把各共同犯罪人的单个犯罪行为联结成为一体,其行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统一起来,成为共同协作、互相配合的犯罪活动整体,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由于聚众斗殴罪转化定罪中有共同犯罪,特别是持全案转化观点的,更涉及共同犯罪的问题。因此,确认聚众斗殴罪转化定罪的客观条件时,更应注意运用共同犯罪的理论来分析评断。笔者认为,在肯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主观上均具有不确定故意的情况下,确定是否均具有共同伤害或共同杀人的客观行为尤为重要。在聚众斗殴的整个过程中,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在准备阶段一般都有共同预谋、准备凶器等行为,在实施阶段参与聚众斗殴,这些行为都属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行为,没有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只能定聚众斗殴罪。如果案中有一行为人致他人重伤或死亡,仅因其一人的行为而全案均转化定罪,有违共同犯罪构成的理论。这样的转化定罪难免会出现以下问题:首先,将只实施聚众斗殴行为而没有共同实施致人重伤、死亡的积极参加者进行转化定罪,要其承担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刑事责任,会有主观归罪之嫌;其次,聚众斗殴中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而只实施致人重伤行为的积极参加者,还要加定故意杀人罪,承担他人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有违罪责自负的原则;再次,被他人致重伤或死亡的积极参加者,自己被致重伤还要定故意伤害罪,自己被杀害还属杀人犯,这与犯罪构成的要件不相符。因此,不能将因双方都属聚众斗殴而全案处理作为一个共同犯罪团伙来对待,也不能将没有实施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积极参加者以共同犯罪人来认定。
  据此,对聚众斗殴罪转化定罪客观行为的确认,必须运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共同犯罪构成的理论,结合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断。笔者认为,以下三种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转化定罪的客观条件:
  1.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首要分子不仅纠集人员,进行预谋策划,还起组织和指挥的作用。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虽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有所不同,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仍属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行为不仅构成聚众斗殴罪,对案中有致对方重伤的,还构成故意伤害罪;有致对方重伤、死亡的,还应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性,并予以并罚。
  2.在聚众斗殴中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积极参加者。由于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主观上具有致人重伤、死亡的不确定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都属其主观故意的内容,其又直接实施了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客观行为,又具备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应转化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在聚众斗殴中,其行为只是针对一个犯罪对象,而致其重伤或死亡的,只转化定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一罪。如果行为人与对方的多人斗殴,又致其中一人重伤或死亡的,表明其聚众斗殴行为与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并存,除转化定罪外,还应定聚众斗殴罪。
  3.聚众斗殴中共同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人。在聚众斗殴中,由于聚众斗殴双方人员不均等,又处于互相厮打的状态,往往会发生二人或多人对一人进行殴斗的情况。二人或多人对一人进行殴斗并致其重伤或死亡,表明共同行为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行为均共同指向同一犯罪对象,造成对方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是共同行为人的合力所致,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只要其实施了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不论所起的作用如何,均应转化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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