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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慈善入信”成为慈善事业的助推器

 nizijun 2018-02-26

愿“慈善入信”成为慈善事业的助推器

作者:阅尽

企业或个人今后若再有“诈捐”“骗捐”等行为需当心了,这可能成为“信用污点”被记录在案。报载,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40个部门和单位近日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两类激励对象和五类惩戒对象,建立和共享慈善捐赠红黑名单。这意味着,慈善领域正式纳入我国社会征信管理的总体范畴。

慈善事业是社会精神文明的综合体现,它不仅能安老助孤、扶贫济困,还能温暖人心、调节人际关系,起到纾缓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近年,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较快,而且,由于网络媒介的传播,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力迅增,慈善已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与此同时,一些与慈善相悖的“骗捐”“诈捐”等行为亦不绝于闻。如有的企业或个人在慈善晚会上放言捐款几千万乃至上亿元,事后却并不兑现;有的人在媒体上宣称其做了多少善事,最终却查无实据。特别是,随着自媒体的勃兴,个别人还通过编故事、摆拍等,以众筹之名“骗捐”。凡此种种,不仅欺骗了受捐当事人和善良群众,挫伤社会行善积极性,亦玷污了慈善之誉,甚至让慈善事业蒙上阴影。

自2016年9月施行的慈善法,明确了对“诺而不捐”等“诈捐”行为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对虚构事实的“诱导募捐”和“骗捐”等也做出相应处罚规定。但是,因为现实定性及慈善行为自身的复杂性,对骗捐、诈捐事件的当事者,不可能都追究法律责任,而将其纳入社会征信却能起到较好的规约作用。

把慈善纳入社会信用管理范畴,既是社会诚信建设之需,也利于规范慈善事业,促进其健康发展。当下公众更多的聚焦于制度的惩戒警示作用,但实际上,40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显示,对于慈善捐赠的守信与失信主体,相关措施是激励与惩戒并重,且涉及面较广,包括民生、科教、经济以及工商、税务、海关、市场监督等诸多领域。既有对守信者的各种优惠、信用评价和资格、服务等的激励,也有对失信者的限制准入、重点监管、取消待遇等惩处。

慈善,原本是发乎内心的情怀,是自觉自愿的美好德行。因此,对假借慈善而欺世盗名,骗取社会资本的“假慈善”打上“防伪码”,进行有效约束,固然必要,但作为对德行层面的制度建设,显然还需以激励为主。慈善之本意虽不图回报,但这并不回避社会对慈善行为的肯定及褒奖,即通过对“慈善入信”的正向挖掘,让热心慈善者得到尊重和信任,从而引导全社会价值观以慈善为荣,以慈善为乐,并推动慈善事业的整体发展。在这方面显然仍大有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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