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政策规定。 《通知》内容如下: 一、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明确结转扣除的具体计算方法、当年扣除限额规定、结转扣除顺序等事项; 三、明确政策执行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以便纳税人在今年5月底前进行的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即可享受结转扣除政策。 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衔接,《通知》规定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也可按《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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