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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不必描述的内容 1、对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可以不描述:如对现浇混凝土柱的高度、断面大小等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混凝土构件是按“m³”计量,对此的描述实质意义不大。
2、对挖基础土方的描述:不必按每个基础的情况进行描述,基础土方的挖深可按定额规定XX米以内分类进行描述,这样同样能做到让投标方考虑放坡的问题。逐个的描述实质意义不大,挖基础土方需要描述基础类型。
3、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可以不描述:如对石方的预裂爆破的单孔深度及装药量的特征规定,由清单编制人来描述是困难的,由投标人根据施工要求,在施工方案中确定,自主报价比较恰当。
4、应由投标人根据当地材料和施工要求确定的可以不描述:如对混凝土构件中的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的石子种类及粒径、砂的种类及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 因为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石还是碎石,使用粗砂还是中砂、细砂或特细砂,除构件本身特殊要求需要指定外,主要取决于工程所在地砂、石子材料的供应情况。至于石子的粒径大小主要取决于钢筋配筋的密度。
5、应由施工措施解决的可以不描述:如对现浇混凝土板、梁的标高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 因为同样的板或梁,都可以将其归并在同一个清单项目中,但由于标高的不同,将会导致因楼层的变化对同一项目提出多个清单项目,可能有的会讲,不同的楼层功效不一样,但这样的差异可以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或在施工措施中去解决。 三、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 1、无法准确描述的可不详细描述:如土壤类别,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南北东西差异较大,特别是对于南方来说,在同一地点,由于表层土与表层土以下的土壤,其类别是不相同的,要求清单编制人准确判定某类土壤的所占比例是困难的。 在这种情况下,可考虑将土壤类别描述为综合,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地勘资料自行确定土壤类别,决定报价。
2、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标注明确,可不再详细描述:对这些项目可描述为见××图集××页号及节点大样等。 由于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是发、承包双方都应遵守的技术文件,这样描述,可以有效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理解的不一致。
同时,对不少工程项目,真要将项目特征一一描述清楚,也是一件费力的事情,如果能采用这一方法描述,就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建议这一方法在项目特征描述中能采用的尽可能采用。
3、还有一些项目可不详细描述,但清单编制人在项目特征描述中应注明由招标人自定,如土石方工程中的“取土运距”、“弃土运距”等。 首先要清单编制人决定在多远取土或取、弃土运往多远是困难的;其次,有投标人根据在建工程施工情况统筹安排,自主决定取、弃土方的运距可以充分体现竞争的要求。 四、计价规范规定多个计量单位的描述 1、计价规范对“A.2.1混凝土桩”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桩”计量单位有“m/根”两个计量单位,但是没有具体的选用规定,在编制该项目清单时,清单编制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m”、“根”其中之一作为计量单位。 但在项目特征描述时,当以“根”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应描述为确定值,只描述单桩长度即可;当以“m”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可以按范围值描述,并注明根数。 2、计价规范对“A.3.2砖砌体”中的“零星砌砖”的计量单位为“m³、㎡、m、个”四个计量单位,但是规定了“砖砌锅台与炉灶可按外形尺寸以“个”计算,砖砌台阶可按水平投影面积以“㎡”计算,小便槽、地垄墙可按长度以“m”计算,其他工程量按“m³”计算。 所以在编制该项目的清单时,应将零星砌砖的项目具体化,并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选用计量单位,并按照选定的计量单位进行恰当的特征描述。” 五、规范没有要求,但又必须描述的内容: 对规范中没有项目特征要求的个别项目,但又必须描述的应予描述:由于计价规范在我国初次实施,难免在个别地方存在考虑不周的地方,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来完善。 例如A.5.1“厂库房大门、特种门”,计价规范以“樘”作为计量单位,但又没有规定门大小的特征描述,那么,“框外围尺寸”就是影响报价的重要因素。 因此,就必须描述,以便投标人准确报价。同理,B.4.1“木门” 、B.5.1“门油漆” 、B.5.2“窗油漆”也是如此,需要我们注意增加描述门窗的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 【合作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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