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磊先生 ◇ 沃晟法商学院研究会北京总会副会长 ◇ 华夏家族财富私董会总负责人 ◇ 华夏家族财富私董会首席财富导师 ◇ 国际金融理财规划师
经常跟金融机构的同仁一起探讨“财富管理”的话题,我发现大家对财富管理的定义往往聚焦于“保本增值”,也就是创富的范畴。这种解读其实片面化理解了财富管理的内涵。完整的财富管理是一个流程,包含四大阶段:创富、守富、享富、传富。
伴随着家庭财富的不断积累,人们对守富、享富和传富的需求会越来越强烈。2017年,招商银行和贝恩资本对高净值人群的调研报告显示,富人对守富和传富话题的关注位居前两位,两项需求的合计关注度占据近五成(详见下图)。 家庭做好守富、享富和传富,应该要贯彻如下两条原则,我定义为叫“守传法则”: 所谓自己掌控,即财富创造者在有生之年甚至百年后仍然对自己打拼的财富拥有掌控权。所谓掌控权,是对财富拥有分配处理的话语权,而不是直接拥有财富的所有权,这就是财富管理蕴藏的人生智慧。
这如同放风筝,风筝可以飞的很高很远,我们无法也不必触摸到,但是我们只要握紧风筝线,风筝飞的高度和方向仍然在我们的控制之中。
华为创始人任正非先生仅持有华为1.01%的股权,按照传统的认知,任正非先生已经丧失了对企业的控股权。但是他通过创新性的持股架构设计,仍然牢牢掌控着华为企业。这种大智慧确实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在守富、享富和传富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企业经营失败、婚姻失败、子女挥霍等“黑天鹅”或“灰犀牛”事件的出现,这些事件往往对家庭财富造成不可估量的巨额损失。所以,通过事前安排减少事件发生后的损失,应该引起客户的高度关注。
福建著名服装企业富贵鸟集团执行董事林国强先生遗产继承事件引发财富管理界的深度思考。林国强先生是富贵鸟集团的创始人之一,也是富贵鸟的执行董事。林先生生前曾为富贵鸟集团的贷款进行个人担保,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无法清偿。林先生于2017年6月份去世,其家人不得不放弃继承林先生的遗产,用于偿还其生前2.9亿的担保债务。
企业经营风险犹如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稍有不慎就会牵连到企业家本人及家庭成员。所以,企业家在事业发展中,应该要搭好企业和家庭之间的风险隔离墙,以免风险发生后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则企业传承的案例,看一下如何通过股权架构设计来贯彻如上两大守传法则。
案例 董先生今年56岁,是广东顺德小有名气的民营企业家。董先生有A、B、C三家家具公司,均和其他两位创业好友王总、李总共同成立。三家公司的股权比例均为:董先生60%、王总20%、李总20%。
董先生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今年30岁,目前在董先生的企业工作,做事很稳重。小儿子今年26岁,也在董先生的企业任职,做事喜欢创新。
董先生近年感觉身体不适,开始考虑企业传承的问题。他想把企业传承给自己的两个儿子,但是有一大担忧:王总和李总都是企业的创始股东,在企业中担任要职。董先生担心自己离世后,两位创业好友会对儿子继承企业股权设置障碍。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股权架构设计。董先生持有股权的形式叫“自然人持股架构”(见下图)。该架构的不足在于自然人大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继承三家公司股权需要过户3次,万一其他股东不配合,有可能会对大股东的股权继承产生重大不利。 建议 所以,我建议自然人大股东可以成立一持股公司D,将自己名下的A、B、C三家公司的股权转让给D公司。D公司作为母公司进行家族股权持有,未来不需要A、B、C三家公司分别过户,仅需要D公司进行一次股权继承手续即可,关键是A、B、C三家子公司的合伙股东无法干预母公司D的股权继承程序,这就是典型的“法人持股架构”(详见下图)。法人持股架构是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极为重要的一种形式。 对于持股母公司的设立,我有两个重要建议:一是母公司的股东全部是家人,这样母公司的股权继承风险会降到最低;二是母公司仅作为持股公司存在,不要有实际经营业务的经营,以免母公司出现经营风险而影响到子公司的运营。
有些朋友担心设置母公司持股架构,会不会导致税收负担的增加?这点完全不用担心。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即子公司向母公司进行分红,母公司得到的分红收益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搭建母公司持股架构不会导致税收负担的增加。 通过如上企业传承的案例,大家可以看到守传法则的运用:法人持股架构,既让创始人对实体企业进行有效掌控,又能够避免企业传承中的继承障碍导致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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