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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眼中的“技术室”

 粒粒猫 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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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技术室存在的问题

为把审判、执行人员从事务性的工作中解放出来,使法官全身心投入到案件审理之中,


新乐法院成立了技术室将审判、执行阶段涉及到鉴定、评估事宜统一交由技术室对外委托,实现了司法技术工作的专门化、市场化。


自九月以来一个月内技术室已受理38件案件。但在具体的办理过程中笔者发现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 、鉴定机构名册种类不完善,选择适格鉴定机构困难。


目前法院涉及案件的种类繁多,对外委托鉴定的类别也逐年增加,除传统的轻重伤、伤残、笔迹、评估、医疗事故外,


还有更多新型复杂案件,在对外委托鉴定机构时造成工作的阻碍。


如有一起房地产评估案件,涉及农民集体土地、宅基地、拆迁等多个复杂问题,联系名册中的机构均表示无法承接此类案件。


二 、送达困难。


根据法律规定,选取鉴定机构、勘验现场等流程均需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这一程序在事件中往往遇到较大阻碍。


尤其是在执行案件中,被申请人往往持不配合状态,拒绝接电话。邮寄送达本应是一种有效的送达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告往往不会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这使得这一方式变得并不切实可行。


公告送达作为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花费高,耗时长,一旦采用公告送达对当事人的利益和审判人员工作的开展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三、与审执人员对接问题。


由于技术室的司法辅助职能,对案件的了解只能依靠审执人员移交的材料。在进行这一工作时,往往会遇到沟通不到位的情况,影响的案件的进行。


如在一起评估案件中,已经通知当事人选好鉴定机构后,准备对外委托时,才得知对于该案法官已经决定中止,对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再比如技术室进行对外委托时需要的一些材料,在第一次移送案卷时并没有包含,需要来回几次之后才能补齐材料,影响委托进程。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完善鉴定机构,扩大名册中的鉴定类别;


其次针对确实无法送达的当事人采用身份证地址送达方式;最后加强与审执人员的联系,在委托过程中保持密切联系。


审鉴分离是对外司法委托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当今司法案件日益增多、涉及内容日益专业化的必然要求,更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经之路。


虽然现阶段在司法技术委托的实际操作上还存在诸多问题,


但随着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以上问题终会得到解决。


本期供稿:马梦哲     编辑:闫弘毅  吉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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