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例研究】出租车司机因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如何赔偿?

 昵称1113159 2018-03-12

与绿色同行

与环保相约


编者按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并不少见,本文以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之间因损失赔偿产生的争议入手,结合出租车行业自身特殊性,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赔偿范围展开探讨。最后结合案情,总结归纳出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认定劳动者承担责任和具体赔偿金额的主要考量因素。



张某诉北京某出租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1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4年7月入职北京某出租车公司任出租司机。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承包运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7月;出租车公司向张某提供出租车一辆,张某缴纳预留金2万元,张某需保证行车安全,如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则张某应负担全部损失。

2014年7月10日,张某驾车运营过程中与胡某相撞,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全责。胡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以张某运营车辆属于职务行为为由,判决: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胡某医疗费、护理费、财产损失、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56万元; 2、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3、北京某出租车公司赔偿胡某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共计2799元。经强制执行,出租车公司向胡某支付案款2799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50元,总计3374元。

2015年3月30日,张某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向张某返还 “预留金”,但以张某给公司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为由,减扣“预留金”5374元未予返还,主张其中3374元为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案款,2000元为防止伤者再次起诉而扣下的押金。张某故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给部分款项。

2
案件焦点

北京某出租车公司以张某给公司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为由,扣减“预留金”中部分钱款不予返还,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3
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北京某出租车公司与张某间签订有劳动合同、承包运营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张某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在驾驶出租车期间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保证行车安全,并约定个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时,应向公司赔偿损失,损失可在预留金中扣除。上述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其次,出租车行业具有一定特殊性,出租车驾驶员的收入来源于交纳承包费之后的运营“利润”,此即导致部分出租车驾驶员放松了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未能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鉴此,在张某在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判决其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可在一定程度上对出租车驾驶员起到警示作用,敦促广大出租车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证行车安全,自觉维护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

综上,北京某出租车公司以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在合理范围内减扣“预留金”并无不当。

至于具体金额。其一,交通事故赔偿案款2799元部分。该部分款项系商业保险中机动车全责情况下的20%免赔部分。故张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对该20%免赔部分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其二,对于交通事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50元部分。该部分款项为北京某出租车公司未能妥善解决与伤者胡某间事故纠纷、未能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致,故该部分款项应由北京某出租车公司自行负担,以督促北京某出租车公司在日后能够妥善处理纠纷、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其三,对于2000元部分。北京某出租车公司以防止二次诉讼发生为由而减扣2000元,缺乏证据支持且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北京某出租车公司应向张某返还扣减的“预留金”款项共计2575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作出如下判决:

一、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张某返还人民币共计二千五百七十五元;

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4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实质为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劳动者赔偿责任,主流观点有二。

观点一,劳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两种情形下的“劳动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入职其他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宜判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2、绝大多数法人系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其在盈利的同时即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因此,劳动者因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纳入企业的经营风险范畴,由企业负担,不应转嫁给劳动者。

观点二、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赔偿责任”应限定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法律依据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相较之下,笔者更为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劳动者在一定合理范围内负有赔偿责任。

以本案为例。本案中,判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原因如下:

1. 双方存有书面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了具体要求。即出租车公司曾明确要求张某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审慎驾驶,保证行车安全;双方并约定个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时应赔偿损失且损失可在“预留金”中扣除。

2. 劳动者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

3. 损失具有合理性。该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2799元损失系交强险及商业性承担责任后的保险免赔部分,且免赔原因为驾驶人对于交通事故负全责。

4. 出租车行业具有一定特殊性,出租车驾驶员在工作过程中始终需要参与公共道路交通,其更应严格、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证行车安全。判决出租车驾驶员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有利于敦促出租车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证行车安全,自觉维护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

综上,笔者认为,在判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有无约定;劳动者的行为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劳动者对损失的发生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劳动者的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在具体赔偿金额的判定上,则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损失的合理性;劳动者的月收入水平;用人单位为避免损害事件发生有无进行相应的岗位教育培训;用人单位有无扩大损失范围及金额等因素。(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