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6 11:06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问: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生产企业自产的产品,请问生产企业是否可以享受退税? 答:根据下列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需要取得外贸企业到其主管局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果是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办理了退税登记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正常办理退税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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