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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注意事项及应提供材料

 相关部门的文件 2018-03-13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时公证处应注意以下事项

  (1)公证书中关于亲属之间的称谓,应使用我国法定的和习惯上的统一称谓,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2)有的国家要求赴该国自费留学的我国公民提供包括所有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公证的除外。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具体提供的材料

  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因血缘、婚姻、收养而与他人产生的相互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在国外的,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2. 关系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关系人在国外的,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3.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士在外国的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在住址以及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4.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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