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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火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明确

 余文唐 2018-03-14

 1月14日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正式发布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水资源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这是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后,又一个重要通知。

《通知》要求在2015年底前各地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应调整至最低标准以上。其中,北京、天津的水资源费全国最高,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的平均征收标准分别为1.6元/立方米、4元/立方米。上海、安徽、福建等13个地区的水资源征收标准最低,地表水地下水分别为0.1元/立方米0.2元/立方米。

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自 2006年《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颁布以来,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征收力度不断加强,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仍存在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不规范、征收标准特别是地下水征收标准总体偏低、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征收标准差异过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

一位不愿具名的电力专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经表示,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匮乏的国家,节约用水、高效用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根本途径。

“调整水资源征收标准的做法值得肯定,这不仅能提升相关企业、居民节约用水的意识,还能够有效降低高耗水企业的用水量,为环保工作的有效落实奠定良好基础。”中投顾问高级研究员李宇恒对记者表示,火电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石化企业是用水大户,对煤炭、石油等常规能源依赖性较强,明确水资源征收标准能够有效提升其成本支出,进而为能源结构优化调整保驾护航。

火电企业成本上涨

《通知》明确,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应当依法征收水资源费。采矿排水(疏干排水)由本企业回收利用的,其水资源征收标准可从低征收。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通知》明确,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励回收利用水,限制超量取用水,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区分地表水地下水分类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用水被划分为地表水。

“此通知将对火电企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火力发电贯流式归入地表水的作法很大程度上明确了火电企业的用水计量标准,其在用水方面的支出将会有所增加。”李宇恒认为,火电企业目前现状本就不佳,盈利能力下降、营收增长乏力、煤炭价格上涨等因素使火电企业的生存环境急剧恶化,国家用水政策的收紧使火电企业“雪上加霜”。

“火电发电是用水大户,为了节约用水,应调整火电冷却用水结构,大力发展空气冷却、循环水冷,限制贯流式水冷。”上述电力专家表示,在全国总取水量中,工业约占20%。而火电厂取水量约占总工业取水量的50%。可以说,发电企业实施节水及高效用水战略,不仅是电力行业的一个经济问题,更关系到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水电水资源税参照老标准

《通知》要求,合理制定水力发电用水征收标准,各地方再制定新的标准时,要参照2009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老标准”)中明确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发电用水的水资源费按照每千瓦时 0.3-0.8分钱的标准进行征收。

“老标准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其制定和颁布对于我国水力资源工程相关费用征收标准的确定有重要作用。”李宇恒对本报记者说,老标准明晰、规则详尽、可实施性较强,一经颁布便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发展水电是国家能源结构调整的关键举措,作用重大、意义深远。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副秘书长张博庭表示,参照老标准制定新标准,大部分水电企业可以接受0.3-0.8分的征收标准,征收的这部分水资源费对水电企业经营也不会产生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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