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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赠与房屋没过户如何确认房屋所有权

 翱翔的真爱 2018-03-14
口头赠与房屋没过户如何确认房屋所有权
    两位老人于1977年建房四间,1985年又接着建房两间,共六间。为此1988年县政府为老人颁发契税证一本,老人的三儿子于1986年结婚时,老人曾口头答应将六间房作为三儿子的新房,但是老人一直居住西三间,并且名下没有其他的房子可以居住。1990年县政府为三儿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1998年三儿子因车祸出事,孙子当时10岁,后来儿媳改嫁,老人要求确认房子的所有权,现问房子应该如何分割?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刘翠律师认为:一、1990年县政府为三儿子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理由是:1、县政府于1988年为老人颁发的契税证合法有效;2、老人只是口头答应将房子赠与儿子作为新房,并没有相关的书面材料;3、老人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至今。因此,该房屋属于老人所有。至于房屋如何分割,现老人的三儿子已去世,在老人没留遗嘱的情况下,若发生继承,其孙子可以代位继承其父应享有的部分。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王文贵律师认为:首先,契税证有证明不动产所有人产权合法性的作用,而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结合本案,不能因县政府为三儿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就想当然地认为三儿子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次,老人口头答应将六间房作为三儿子的新房,系赠与合同,其生效以标的物发生实际转移为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实际转移。本案中,老人与三儿子之间也并未达成书面协议,且老人并未将房屋实际过户给三儿子,三儿子也并未实际占有六间房屋。因此,房子应归老人所有。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刘松春律师认为:
该房屋使用权不属于老人所有。理由是:
    1、在老人的儿子结婚时,因为老人已经答将该房屋赠与给三儿子,所以该房屋所有权已经不属于老人所有。老人答应将六间房屋赠与给三儿子系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在其没有证据证明被胁迫或存在欺诈等情形下,应当认为是老人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2、老人赠与房屋的行为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此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本案的当事人是父母与子女,具有身份的特殊性,发生在特定身份的当事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应当认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3、老人如果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二是违反了传统民法合同的诺成性原则,传统民法认为,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并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4、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该房屋不属于老人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案县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已经登记为老人的儿子,且在登记后老人也并未提出异议,因此该物权应当不属于老人所有。 本报记者 邹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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