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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容易出现哪些错误?

 小老虎8899 2018-03-15

1.错误: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裁判依据,如:


正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仅是指导性文件,并非司法解释,不得引用作为裁判依据。

 

依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2.错误: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正解: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依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

 

 

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亦要注意!

  • 保全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 执行案件,执行实施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 执行异议案件,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异议人”,异议人之后用括号注明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他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亦应分别列明。

  • 复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

  • 案外人异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并用括号注明当事人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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