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承包方为能承揽工程,会以不计取一些费用的方式向发包方进行让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劳保基金统筹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很多合同会被约定不计取,尤其是未进行招投标的施工合同中。这种约定的效力如何,笔者通过检索相关规定及判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相关规定 1.劳保基金统筹费:建筑行业实行劳保基金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建筑企业实行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后,仍按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统筹。 (1)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第十六条“劳保费统一计取之后,劳保费仍列入工程总造价,但不参与竞标,即在工程招标和投标时,不列入标底和标价,并且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缴纳的劳保费转嫁给施工企业。” (2)《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建筑行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以下简称行业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实行这个办法后,各类建筑安装企业仍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各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二、相关案列 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不计取上述费用,在工程结算时,又对是否计取发生争议。针对该情况,检索了相关判例。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再二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怀化建筑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动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劳保基金有明确规定为由,认为双方的《合作协议》中约定支付劳保基金系无效约定的理由。第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险金,除用于劳动保险事业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但该条例中规定的“劳动保险金”与本案双方约定的“劳保基金”系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案所涉的“劳保基金”是建筑企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不适用本案。第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故本案所涉“劳保基金”虽然是建筑企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来源,但“劳保基金”与“社会保险费”并不是同一概念,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未对本案所涉的劳保基金作出规定。第三,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动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等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虽然有“劳保基金要优先用于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专款专用”等规定,但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动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均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豫法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社保费问题,建设工程应当计取社保费系建设部1996年《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本案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计取社保费,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条款,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法院未将安全文明工地费从鉴定工程造价裁判基础金额中扣除,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 2009年2月20日,培华学院与河南建安六公司签订《培华学院图书馆、3号教学楼工程补充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河南建安六公司不计取安全文明工地费。该约定并不违反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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