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办法》第二十条“……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中的“当期”,是指定额执行期内所有纳税期。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九条 类型 一、委托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定期定额户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账户内存款数额,应当足以缴纳当期税款。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其存款入账的时间不得影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期限内将其税款划缴入库。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七条 二、委托代征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五条 三、简并征期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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