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设立离岸公司、搭建离岸架构已经成为跨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最为有效和成熟的模式,其不仅在节税方面存在极大优势,而且具备投资信息安全、商业风险分散的特点。搭建离岸架构不仅可以规避国内关于外汇、行业、资本市场运作等方面的垄断或管制,而且可以有效利用离岸地自由而又充满活力的法律制度体系,实现完善、高效的海外投资结构以及运营结构的搭建。因此,离岸架构带给企业的便利和收益远大于企业预期增加的监管和合规成本。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离岸架构仍将是跨国企业实施境外投资的最佳选择。 下面就通过三个类型案例对境外投资离岸架构进行分析:
中国国内两家公司A、B拟在某国投资,但因其主营业务涉及敏感事项,该国政府设定了严格的审查标准,在投资过程中遭受政策阻扰。之后,A、B各以50%的股份合资在BVI群岛设立了一间离岸公司C,并以C为投资主体在香港融资,从而顺利进入该国市场,投资成功。其基本架构如下图: 该架构是最简单的离岸架构。其优势是能够隐蔽投资者信息,有效地规避各种壁垒,将风险降到最低,并实现投资目的。因此,中国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可以利用离岸公司信息保密、结构安全、身份自由等独有的特点,合理规划海外投融资项目,规避政治壁垒和政策壁垒,达到投资的目的。
甲、乙、丙三位国内投资者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家香港公司,来投资海外的三个项目。如果三位投资者按照正常的投资步骤直接设立香港公司,并进行项目投资,当然可以。但是这种直接投资的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首先,投资者甲、乙、丙三人信息完全得不到保护;其次,香港公司具备信息完全透明的特征,使得在之后的投资过程中所有项目投资结构暴露无遗;最后,香港公司同时持有三个海外项目,这在防范和分散风险方面存在很大隐患。 如果将甲、乙、丙三人的境外投资结构进行合理优化,通过离岸架构将不同的投资项目分别配备离岸平台,从而避免暴露整个投资过程中的投资结构,同时规避和分散投资的商业风险。 首先,由甲、乙、丙三人各自设立一家BVI公司,分别为A、B、C,从而确保投资者信息的不透明性,三人的信息将完全被保密,保证原始投资信息的安全,并且将原本属于甲、乙、丙三人的共同投资行为从投资人信息上进行分离和隐藏,获得投资者非关联化的效果。其次,A、B、C三家BVI公司共同持有一间BVI公司D,D公司投资海外项目一;A、B、C三家BVI公司共同持有一间BVI公司E,E公司投资海外项目二;A、B、C三家BVI公司共同持有一间BVI公司F,F公司投资海外项目三。由于D、E、F都是BVI公司,依然利用其不透明性保证了投资方的信息安全。最后,用D、E、F三家BVI公司分别持有三个海外项目,达到了风险分散的目的。其基本架构如下图: 该架构将不同的投资项目分别配备离岸平台,从而避免暴露整个投资过程中的投资结构,同时规避和分散了投资的商业风险。
中国企业A拟投资境外甲国,目的在于获取当地廉价的劳动力和利用先进技术开发当地原材料,由于目标原材料在甲国属于买方市场,因此中国企业A拥有充分强势的定价权限。如果直接进行投资,则结构过于简单,对投资者的信息没有任何保护,极大限制了中国企业A充分行使定价的权限以及境内外利润的安排,降低了资金和利润的灵活性,并且为中国企业A未来退出甲国的投资埋下了沉重的跨国税收负担。 从控制和节约税务成本的角度考虑,中国企业A应当在考虑投资目的地国以及投资母国的税法风险的基础上,结合税收协定优惠、转让定价安排、无形资产调配等方式,在充分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基础上打造经济利益与税收利益一致化的离岸架构,从而达到规避税法风险,节约跨国税务成本。 首先,中国企业A在香港设立投资平台HK公司,并将资金注入HK公司。其次,HK公司在BVI设立BVI信托公司,并把资金置入BVI公司的信托计划中,信托受益人设定为HK公司,受托人设定为BVI公司。最后,BVI公司运用信托计划中的资金在甲国设立B公司,承担目标原材料的生产功能。其基本架构如下图: 这一离岸架构将离岸平台与信托计划有效地结合起来,除了前述离岸架构本身具备的商业投资优势外,还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充分发挥投资企业的定价优势 由于目标原材料在甲国属于买方市场,所以HK公司购进B公司生产的原材料时可以自由灵活的实施定价安排,并且可以把境内企业与HK公司的采购定价相分离,避免境内税务当局对价格和收入的税务监管。境内A企业可以与HK公司共同向B公司实施原材料采购,从而增强采购价格的合理性。 2、隐蔽关联投资及交易信息 通过在境内A企业与甲国B公司之间置入两层离岸公司以及一份股权代持信托计划,可以有效地隐蔽境内A企业与甲国B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使得它们之间的交易和安排更为自由和灵活。 3、降低投资退出时的跨国税务成本 在离岸架构中置入股权代持信托计划一方面可以隐蔽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另一方面,可以简化并隐蔽地实施投资退出的资本运作,从而避免跨国税务成本。当境内A企业欲退出其在甲国的投资时,不必直接转让B公司的股权,而是由BVI公司、HK公司以及拟受让方共同修订原有的股权代持信托计划,将委托人和受益人更改为拟受让方,之后,HK公司再将BVI公司的股权在香港转让给拟受让方,从而实现在甲国投资的退出。BVI公司和HK公司的上述资本运作只需缴纳少量的税额即可完成,从而节省跨国性税务成本。
离岸公司及离岸架构一直以来都是境内企业家财富管理的强大工具之一,在节税和规避风险的基础上让自己的财富增值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中国境内企业以及高净值人士应当积极寻求境内律师的帮助,合理规划和利用离岸架构,确保自身的海外投资免受商业及税务风险的侵扰。 转自: 文丰律师 作者:赵明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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