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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合同请求权

 昵称16127383 2018-03-26
 上篇我们讲到了合同请求权的第一类合同履行请求权,大家是不是收获满满呢,今天我们继续探讨次合同请求权,赶紧坐好小板凳一起学习吧。。。

一般情况下,有效的合同会因履行实现目的而消灭,但是也会因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而产生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等。有效地合同也会因为种种原因而被撤销或者被解除。这时就会产生次合同请求权的问题。

主要有三大类:

1、违约责任请求权

2、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清算请求权

3、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请求权

违约责任请求权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1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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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履行合同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94条、合同法108条)

不能、不想等是违约的原因和动机进路,不履行、少履行、害履行是状态进路,继续履行、赔偿、违约金等是救济措施进路,各种学说太多太杂交揉在一起傻傻分不清。其实,根据状态进路缕清楚就行了。不能履行只是请求继续履行中债务人的一个抗辩,没必要像德国一样搞那么复杂,事实上,王泽鉴先生说,德国债法修改都准备废除这种不能的各种分类,以义务违反来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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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行不符合约定

(一)迟延履行

未规定。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114条)

(二)瑕疵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111条)

(三)加害给付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112条)

(四)减免责的抗辩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117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法119条)

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清算请求权


一、总则法定因不可抗力法定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118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1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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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法定因一方违约而解除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分则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一)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1、委托合同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410条)

不定期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215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232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合同法236条)

(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1、加工承揽合同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268条)

2、货运合同托运人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合同法308条)

3、保管合同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合同法376条)

(三)非违约方的法定解除权

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合同法167条)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203条)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224条)

4、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2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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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除权的行使与争议解决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法95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解释二)

两个特例: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城镇租赁合同解释16)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城镇房屋买卖合同解释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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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解除后的效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97条)

合同上的第三人

从典型合同的效果来看,合同遵守相对性,但在特殊情形下,也有第三人的加入。

一、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

1、向第三人履行,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64条)

2、由第三人履行,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65条)

3、因第三人原因违约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合同法121条)

二、合同相对性典型事例
   

1、承租人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224条)

2、承揽人交由第三人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253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合同法254条)

3、行纪合同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421条)

三、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代位权、撤销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73条)

2、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229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20)。

3、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25)

4、发包人欠付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26)

5、单式联运合同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313条)

6、集体旅游合同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旅游纠纷案件解释2条)

四、债权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法79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80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81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合同法82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合同法83条)

五、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84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合同法85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86条)

附:要件诉讼九步法概要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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