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中共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之后,2018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布了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对乡村振兴战略作出更为具体的系统部署和规划安排,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第 20 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该文件在讲到“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时,特别强调“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并明确指出要“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加大基层小微权力腐败惩处力度”。 乡村振兴战略是在我国城乡发展长期不平衡、乡村发展不充分的背景下提出的,其不仅是我们当前“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重要举措,更是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这一主要矛盾的重要抓手。由于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施的是“城乡分治”政策,使得“城市”和“乡村”在产业结构、发展水平、物质构成、文化类型、职能作用等诸多方面都相互区别,城乡社会结构呈现出了明显的二元特征,城乡之间形成了难以逾越的发展鸿沟,城市生活几乎成了千百万农民“想象的异邦”和终生追求的梦想。毫无疑问,乡村振兴战略是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代我国一项重要的战略抉择。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良好的乡村秩序,而有效的乡村治理是维护乡村秩序、促进乡村振兴的基础和前提。当前,乡村治理的关键在制度创新和机制引导,乡村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环境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如此广泛的系统工程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创新来予以保障和落实,就很难保证乡村治理的有序进行,尤其在宏观的体制环境一时难以改革,微观的制度创新和机制引导就显得更加重要。比如,浙江、安徽等地正在实行的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创新。“小微权力”看起来微不足道,但它是组成整个权力体系的毛细血管,是国家权力在基层的直观表现形式。由于许多小微权力都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时时刻刻都影响着基层群众的日常感知,一旦小微权力被滥用,就会导致人们对整个国家权力公正性的普遍质疑,从而大大降低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和治理威望。所以,权力无论大小,都必须将其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旦放任自流,必将危害百姓。 乡村治理的核心在人,在于农民自身。因为“农民”不仅是乡村治理的主体和对象,也是乡村治理的目的和手段。农民不是单向度被治理的对象,而是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的现代公民,乡村治理的目的也是为了最终提高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让人民满意,而不是为了治理而去治理,这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真正体现。在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的过程中,要避免过度的外部输入效应,尤其要避免完全按照城市治理的方式来改造和振兴乡村。乡村治理和振兴的立足点在乡村自身,中国的乡村有自己独特性的一面,其不仅在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能够保持相对独立的稳定运转,也深深滋养了中华文明的根脉,并从整体上塑造着中国人的文化基因与精神家园。因此,要在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之上,积极调动农村居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和热情,实现乡村的经济增长、政治认同、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以保持广大乡村的乡土特色和人文情怀,留得住“乡愁”,形成乡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融合。可以说,乡土文化资源作为支配乡村社会的地方性知识、规则制度和影响地方社会日常运转的文化网络,正在各个层面上深刻地影响着乡村治理秩序的形成和制度建构。对此,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来不断落实和保障,而这些制度创新依然难以离开人的全面参与和实践探索。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院长、教授 文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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