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你说“为了规避房地产项目破产所引发的连带责任”这有点冤枉房地产企业了,一般来说项目公司融资没有母公司的担保增信,先不说能不能融到资,即使融到了成本也是很高的,大型房地产企业不可能完全把项目公司与自己隔离开来。成立项目公司更多地出于对多种利益的综合考量。 有什么好处呢?以我做的地产基金项目为例。现在地产基金操作方式多以“明股实债”的方式操作,即基金先对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公司进行少量增资,后续资金由基金以股东借款形式进入,如果上市房企不希望项目在前期的投入期影响自身的合并财务报表,他可以从名义上让基金控股项目公司,这样就不影响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不会影响其信用评级,从而不妨碍其去银行间市场等资本市场融更便宜的钱。等项目形成销售了,有了正的现金流,上市公司再进行股权回购并表,这时财务报表就更好看了。 因此可见,项目公司最大好处就是可以通过各种灵活的方法来进行项目的操作,没什么好鄙视的。而金融领域就是愿赌服输,对项目看走眼了,也怨不了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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