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目前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有两种方式:国有企业改革时,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对企业原存量划拨土地进行处置;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新供土地。这两种方式形成的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在产生背景、内涵、权利人、批准权限、适用范围到土地使用年限等方面存在哪些差异?在具体操作中应如何把握? 01 概念的内涵不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对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有明确界定,即“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新供土地,尽管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概念定义,但它与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概念明显不同的是,不是对已有存量划拨土地的处置,而是政府新设立的土地使用权。 02 适用范围不同 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了科研机构转制、事业单位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和农垦改革等重大改革涉及的原划拨土地处置。 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新供土地的适用范围,根据20号文要求,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03 权利人的确定性不同 企业改制时,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其土地权利人是确定的,即改组后的新设企业。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新供土地,在完成供地之前,其土地权利人是不确定的,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甚至可以是个人。 04 处置的标的物不同 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是改制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是有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新供土地,在完成供地之前,该宗地是没有使用权人的。 05 土地使用年限不同 企业改制时,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年期的确定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期确定。 根据20号文规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新供土地的使用年限,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相一致,但不得超过对应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 06 批准权限不同 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其改制方案和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处置。 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新供土地,其方案由市县政府批准,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07 办理程序不同 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由改制企业自主决策选择并提出申请,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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