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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加油站】税收筹划让股权激励更美好

 哥ing 2018-04-03




很多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往往忽略了税收问题,尤其是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股权激励为员工带来的收益较高,相应的税负也较重。如此,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积极性难免大大打折,致使公司投入了大笔资金,却达不到预想的效果。与此同时,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必然会为公司带来一定成本。如何保证这些成本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得到有效扣除,也是我们需要特别考虑的问题。


以下我们与您分享企业实现股权激励最大税收利益时需要考虑的要点,希望通过提前有效的筹划使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比理想中更美好!


问一  股权激励有怎样的筹划空间?

答:按照税收政策,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员工应在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时就实际付出的成本和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1. 符合条件的境内非上市公司的员工股权激励收入可实行递延纳税,将纳税时点从行权环节递延至转让环节,且能够统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单一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 上市公司的员工股权激励收入,只要符合条件并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用35号文的优惠计税方法:即股权激励收入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规定的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问二  股权激励的入账成本是否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18号公告”),规范了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 18号公告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上市的居民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以及非上市公司。

  • 18号公告涉及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 18号公告明确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对已符合行权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可以确认为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而对尚未达到行权条件的不确定性的成本费用,税法不允许当时就给予扣除。


18号公告为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企业税处理给出了很多有意义的指引,但同时,也留下了一些空白。当中国境内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在境外采用红筹上市模式时,实际在境外上市的公司是在海外设立的SPV。但员工是在境内企业工作,股权激励采用的股票是SPV的股票;又比如很多在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他们给境内员工有股权激励,但激励的股票是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这两类情况是否能明确适用18号公告的处理方法,实践当中存在分歧。鉴于目前该部分法规的局限性,涉及上述发放境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需要提早筹划,适当调整股权激励设计方案,合理充分的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期能够保证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时,企业所得税列支不会受到质疑。

 

问三  为何很多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方案过程中都选择搭建持股平台?

答:通常企业会根据股东人数的限制、治理或控制权等方面的考量来决定员工直接持股或通过持股平台持股。


  • 目前常见的有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这两种。

  •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节税空间较大。因为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无需缴纳企业税和增值税,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红利所得,以20%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若企业能事先筹划,尤其是将持股平台搭建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洼地,将可以合法合理地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这几大块得到比例可观的减免、补助。

 

问四  为何需要就股权激励方案与税务机关保持积极沟通?

答:虽然近年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数量越来越多,但对各地方税务机关而言,处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税务事项的经验还是比较有限的。因此,尽管有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及刚刚提及的18号公告等指引,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方税务机关对相关文件的解读和适用并未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企业在制定相关期权激励制度的时候,应当提前与当地的税务机关沟通好个人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注意相关税务风险。如:


  • 税收优惠政策列明,对股权激励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优惠计税方法或各种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区的税局有可能不接受备案、或没有明确的备案通道。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在股权激励的重要方面(如公允市价的定价方式,计税方法,税务政策的应用等)有明确的立场,最好备有一份情况说明书,并加强相关文件的记录管理,包括与税局的沟通记录,确保各方面的记录能够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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