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往往忽略了税收问题,尤其是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股权激励为员工带来的收益较高,相应的税负也较重。如此,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积极性难免大大打折,致使公司投入了大笔资金,却达不到预想的效果。与此同时,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必然会为公司带来一定成本。如何保证这些成本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得到有效扣除,也是我们需要特别考虑的问题。 以下我们与您分享企业实现股权激励最大税收利益时需要考虑的要点,希望通过提前有效的筹划使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比理想中更美好! 问一 股权激励有怎样的筹划空间? 答:按照税收政策,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员工应在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时就实际付出的成本和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二 股权激励的入账成本是否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18号公告”),规范了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18号公告为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企业税处理给出了很多有意义的指引,但同时,也留下了一些空白。当中国境内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在境外采用红筹上市模式时,实际在境外上市的公司是在海外设立的SPV。但员工是在境内企业工作,股权激励采用的股票是SPV的股票;又比如很多在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他们给境内员工有股权激励,但激励的股票是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这两类情况是否能明确适用18号公告的处理方法,实践当中存在分歧。鉴于目前该部分法规的局限性,涉及上述发放境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需要提早筹划,适当调整股权激励设计方案,合理充分的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期能够保证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时,企业所得税列支不会受到质疑。
问三 为何很多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方案过程中都选择搭建持股平台? 答:通常企业会根据股东人数的限制、治理或控制权等方面的考量来决定员工直接持股或通过持股平台持股。
问四 为何需要就股权激励方案与税务机关保持积极沟通? 答:虽然近年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数量越来越多,但对各地方税务机关而言,处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税务事项的经验还是比较有限的。因此,尽管有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及刚刚提及的18号公告等指引,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方税务机关对相关文件的解读和适用并未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企业在制定相关期权激励制度的时候,应当提前与当地的税务机关沟通好个人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注意相关税务风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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