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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3000,公司拖了4个月才发,然后一次发了1万多,缴税1000多算谁的?

 秦淮明月河畔升 2018-04-04

很有意思的问题。我认真看了各种答案,也很有意思,有的骂会计乱做账,有的骂单位黑心。我的看法是:就税收角度而言,应该是对个人所得税政策没有理解到位所导致的。



一、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国税发[2005]9号文件也有相关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费、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除了采掘业等特定行业外,一般都按实际发放月份计算。如果不考虑“三费一金”等税前扣除项目,当月实际收入额12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3500)*20%-555=1145元,那么当月申报的个人所得税1000多元大致相符。所以从计算角度来说,要被开除的会计是比窦娥还冤。



二、补发工资的税法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补发工资的情形做特别的规定,但一些省份地税局对此有专门制定文件,比如云南省地税局和财政厅联合发文《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13]号);福建省的《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5年7号);广东省的《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等等,其主要内容均为:对纳税人领发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应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据说现在“金税三期”也已经采用这一口径了。由于在税法适用原则中,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所以如果按省份的特殊规定,那么月薪3000元低于税前扣除标准3500元,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多缴的个人所得税怎么办?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退税,或者选择抵扣以后月份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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