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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有<font style='color: Red;'>企业</font>管理人员实施监察相关问题的四点思考

 云山阿朰 2018-04-06


原创 2018-04-05 杨国文 



来源:监察理论与实务,文: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  杨国文。欢迎原创稿件,采用就有奖励,邮箱:jcllysw@qq.com。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了总体要求,十九大做出了进一步的安排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国家、省(区)、市、县四级监察委监察权,对包含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六类人员实施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监察工作正有序展开。  

 一、问题的提出--派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监察有效性分析

《监察法》赋予国家、省(区)、市、县四级监察委监察权,行使对包含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六类人员实施监督、调查、处置职能,但并未赋予国有企业纪委监察监督权限。以对省(区)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为例,当前,各省(区)监委在省(区)国资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省(区)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察。一般来说,省(区)属国有企业数量少则十几家,多的几十家甚至更多,所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管理人员那就更多了,由一个派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对数量众多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实施监察,要达到全面、及时、深入的监察效果预期,难度较大。

第一,监察人员人员有限,精力不足,管不过来。第二,监察人员不能及时了解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监察会显得鞭长莫及。第三,在精力有限、鞭长莫及的情况下,实际工作中可能过多地做一些调查、处置等事后监察,而应该做大量抓早抓小等预防性工作的监督职能不能得以发挥,实现监察职能的有效性难以得以保证。

从形式上已达到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全覆盖,但真正实现监察职能、达到监察效果的全覆盖,尚有好多工作要做。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2018年3月25日-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在云南调研时指出:“要积极探索监察职能向基层、村居延伸的有效途径,赋予乡镇纪委必要的监察职能”。对众多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何实施有效的监察?笔者认为,由上级纪委监委向国有企业纪委授予一定的监察监督职能(不授予调查、处置职能),国有企业纪委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可以有效弥补上级监委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的缺位,实现上级监委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的过渡和衔接。

二、授权国有企业纪委行使一定的监察监督职能的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1.党章依据

党的十九大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七款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国有企业纪委是国企组织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党委的领导之下对国有企业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党章》中此处的“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与《监察法》涉及到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对象在范围上是高度一致的。

第三,《党章》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七款规定的监督内容与《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在内涵上高度一致。

由此可知,《党章》赋予了国有企业纪委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实施监督权。

2.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实践中,“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都是监督的方式,也是国有企业纪委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最擅长最常用的做法。只要上级监委依法授权,国企纪委就有了合法的监察监督权。

三、国有企业纪委实施一定权限的监察监督职能的优势

纪委党内的监督和监委监督在各个方面具有异曲同工之处,都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都强调抓早抓小抓常,各级纪委、监委首要的职责是监督,“四种形态”的原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也同样适用于监察法的实施。

2018年3月5日上午,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同志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就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我们做的大量工作,是日常‘拉拉袖子’、提个醒的工作,是监督的工作,是防止人由犯小错误变成犯大错误。”纪委党内监督的做法完全可以复制到监察监督上来,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察监督比监委监督更具优势。在空间上,国有企业纪委距离监督对象更近。在监督内容上,更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更了解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更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人员履行职务中的违纪、违法风险点,可以更好更早地进行预防。无论从监督的效果上、监督的经济性上更具优势。

四、上级监委对国企纪委的有限授权

虽然党章赋予了纪委对“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的监督权,但国有企业纪委实施监察监督,还应需要上级监委的授权才更具合法性。按照《监察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上级监委只能授予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这些手段和措施仅是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中的第一项,不能授予调查、处置调查处置权限。即使将来授权授权国有企业纪委行使监察监督权了,国有企业纪委的监督也不能完全代替上级监委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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